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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9-21 13:28来源:kity 作者:小红11111 点击:
核心内容: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制作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中国法律网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本文帮助参考。 郑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183号 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核心内容: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如何制作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中国法律网刑法小编为你整理本文帮助参考。

  郑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黄浦刑初字第183号

  机关某院。

  被告人陈某。

  马某,郑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2〕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实行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1月12日19时30分许,酒后骑电瓶车途经本市某号时,将王某停放在该处的电瓶车撞到,后两人交涉未果,王某拨打“110”报警。黄浦公安分局民警沈某等人接警后赶赴事故现场处置,被告人陈某又与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沈某多次上前劝阻,后被陈某用拳击打脸部。经鉴定,沈某上颌骨额突骨折伴错位,构成轻伤;鼻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属轻微伤。被告人陈某被增援民警制服后传唤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王某、张某的书面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储某、陈某的书面证言;涉案监控录像资料;被害人沈某的验伤通知书及伤势照片;复旦大学郑州医学院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被告人陈某表示自愿认罪,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系酒后才导致犯罪;陈某患有慢性疾病。综上,请求法庭对陈某从轻处罚,对其在6个月以下的刑罚幅度内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2年8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吴明峰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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