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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辅导:德国法

时间:2012-12-11 06:01来源:落日孤烟 作者:彭新华 点击:
我们今天谈到大陆法,往往认为《法国典》是代表大陆法的一支,另一支是后来出自德国的《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处在邦国割据分裂的状况,也就是德意志帝国的早期是各个邦国,类似于中国的诸侯国,虽然他们在历史上都共推

我们今天谈到大陆法,往往认为《法国典》是代表大陆法的一支,另一支是后来出自德国的《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处在邦国割据分裂的状况,也就是德意志帝国的早期是各个邦国,类似于中国的诸侯国,虽然他们在历史上都共推一人作为帝国的皇帝,但是这个人的权力实际上更多的是仅仅适于邦国之内,那么德国在欧洲大陆寻求国家统一的过程中也伴随着的变革。原来在各个邦国时期,各个邦都有自己的法律。

到了18世纪以后,有一个邦国——普鲁士势力越来越大,渐渐的对周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所以随着德国内部统一的需要,人们也越来越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律,小规模纳税人。而关乎社会经济发展、人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就是要有一部统一的民商事的法律。所以德国人在德国统一的过程中,也就非常热忠于完成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在这样一个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过程中,德国人非常留恋它的法律传统,形成了两个重要的派别。一个派别认为,德国法应该源自古老的民族习惯——日耳曼的习惯法;另一个更多倾向于古代罗马法的这套结构,称为潘德克顿学派。这一派更看重德国是古代罗马法的一个最直接的继承者。所以,他们最终在这部德国民法典的修订过程中,采纳了我们在罗马法中提到的《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体系,因此《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体系上和《法国民法典》是不同的。采取的是“五编制”,这个结构对中国人来讲更为熟悉,因为清末以来我们制定的第一个民律草案,恰恰采纳的是1900年颁行的《德国民法典》,正因如此,在传统的大陆法系中有了另一支代表——《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不仅仅在法典结构上和法国民法典有所不同,在一些基本的原则上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变化,如在个人所有权,在私权利的行使范围上有了限制;在对待主体的法人制度上更为完善;在对侵权责任的形态上,已经不在拘泥于法国民法典所强调的这种责任的特点。法 律教|育网原创所以《德国民法典》有着它的一些独特的内容,更适应了后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大陆法系以这两个民法典所代表的大陆法对后来许多国家的影响都是非常深刻的。大陆法还有一个被我们理解起来相对方便的内容,这就是他的司法诉讼体制,由于近代以来继受的是大陆法,所以对这样的一套制度,在了解起来,就感到有历史的基础。如在法院设计上,分为基层法院,一直到最高法院。在法国,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还专门有针对行政系统的法院,所以法国的法院系统有一个特点,就是它的院系统是完全独立的。法国在这样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里有着一些特别的法律机构,如我们所翻译成的参政院或者是平政院等等。

普通法强调,在案件审理的时候,基于它的法律传统,形成的是一种有着陪审制、抗辨式的诉讼。在这样的一种诉讼结构模式之下,陪审员的职责主要是在认定事实,而案件审理的法官是在事实认定之后来适用法律。它们形成了不同的诉讼主体的功能,通过抗辨当庭对涉案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认定。但是在传统大陆法强调的是一种严格的、明确的逻辑和规则。所以,在大陆法的诉讼模式之下,更多的是继承了古代罗马法的一种强调诉讼的法定程序的这样的特点。所以大陆法就形成了这样的一种叫作“纠问式诉讼”。在大陆法的法院设计和它的具体诉讼制度当中,体现着这种和普通法的差异,随着大陆法自身的发展,也在作出不断的修订,如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也强调对证据的抗辨采用制度,也强调当庭对传统纠问式诉讼,特别是一些司法原则的变更。德国的诉讼制度,在体制设计上,除了前面强调的行政法院系统之外,有着更多的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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