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对比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共2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