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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合同中的几种定金情形

时间:2012-10-17 08:50来源:月光宝盒 作者:当下空间 点击:
定金是一种很独特的法律规定,也是一柄双刃剑。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者不,要倍;给付定金者不履行合同,无权索回定金。由此可见,对合同双方而言,定金是一种担保,是一种保障。 但是,据陈进伍律师执业多年,办理多件案件来看,开发商、中介、房屋出售方
定金是一种很独特的法律规定,也是一柄双刃剑。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者不,要倍;给付定金者不履行合同,无权索回定金。由此可见,对合同双方而言,定金是一种担保,是一种保障。 但是,据陈进伍律师执业多年,办理多件案件来看,开发商、中介、房屋出售方较能熟练掌握“定金规则”,双刃剑由此变成了单刃剑,买房者成了弱势群体,往往倒在这柄利剑之下,付出数万甚至数十万的定金代价! 说来也巧,今年年初至今,陈律师办理了多件,居然都与定金有关。在此,将这些案件归类汇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法院的判决结果,形成经验教训,供诸多朋友们参考,因为你怎么躲避,都将会成为刚性需求下的产物--“买房者”,这些经验教训总会对你有所裨益:案例一: 2012年某月某天,甲与某开发商签订《书》,约定:甲认购开发商开发的某楼盘某栋某号房,价款多少,预交定金二万元,双方应于某月某日签订正式的《》,如届时甲未签订此合同,则定金不退。甲按期签订了合同,签完合同后,发现该楼盘有经视直播前来采访,有很多业主抗议。原来该楼盘存在诸多问题。于是甲不放心,欲退房。甲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工作人员拿出合同,将其撕毁,且不退还定金。甲无耐之下,只得寻求律师帮助。 上述案情有一个关键点:甲、开发商应于某日签订正式合同,如甲未按期签订,则定金不退。 根据这个表述,这个定金应属于“立约定金”,也叫“签约定金”。也就是,这个定金是用来保证签订合同的,如果不签订合同,就要适用定金罚则了。 那么,根据本案情,该当如何处置呢? 陈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认购》及甲留存的一整套《商品》及贷款合同等资料,且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发现《商品房》及附属资料上只有甲的签名和手印,但并没有开发商的盖章,于是,诉讼思路形成:甲按《认购协议书》约定如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开发商并未按协议约定签订该合同,因此,开发商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即:双倍。 此案诉至法院,未经开庭,开发商即主动要求调解,无条件退还所收定金,当事人损失完全得到了弥补。案例二: 2011年某月某日,乙与中介及丙签订,约定将乙方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方,丙方支付定金三万,任何一方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嗣后,乙方将房屋另卖,丙方多次协商,乙方既不履约,也不退还定金。无奈之下,丙方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 本案例中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即合同已经成立,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有违约,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有定金的,可选择定金处罚,也可按实际损失计算违约责任。本案中,如按实际损失计算,丙方无法计算损失,于是按定金罚则,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因乙方违约属实,且经律师庭前多方取证,将乙方违约事实钉死,所以法官采信了律师的意见,判决乙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给付六万元人民币。案例三:情势变更下的定金 2011年某月日,丁与胡某签订《》,交付定金五万元。其后,丁积极筹款准备履行合同。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人有旦夕之祸福,丁不幸死于车祸。其遗有一女年仅三岁,父母年过六旬,均在农村务农;车祸前丁刚办理离婚手续,丁之前夫名下已有一套房产,且其是外地户口。在此情形之下,丁之遗属与胡某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其房另卖。胡分文不退。无奈之下,本律师接受了委托。 上述定金应属于“违约定金”。但是丁不构成违约,丁之所以没有履行合同,不是因其主观上不履行的故意,而是发生了意外事件,这种意外事件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料的,但它又不属于不可抗力。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形应属于“情势变更”,即:后,发生了非不可抗力、无法预料、不可避免的情形,这种情形发生后,对合同继续履行造成了影响,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首先,丁之不履行合同,不是主观上的违约。其次,丁虽有继承人在,但继承人均无力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应解除。既然丁没错,那么胡某就应该向丁返还定金;既然胡某也没错,那么胡某就不应双倍返还定金。最后,本案得到调解结案,丁某之遗属作出了适当让步,胡某也没有原来那么坚决的态度分文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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