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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应定位为环保基本法律

时间:2012-10-17 08:50来源:谢希然 作者:严志敏 点击:
前不久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 邹萍委员会前曾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对修改环保法的意见和建议。邹萍委员认为,在总体定位上,应该使环

  前不久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我国环保领域的基本。

  邹萍委员会前曾到有关部门座谈,了解对修改环保法的意见和建议。邹萍委员认为,在总体定位上,应该使环境保护法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从而实现将可持续发展这一国家发展战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的目的。

  邹萍委员说,根据国外立法经验,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将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宣示,同时也只有环境保护基本法才能规定国家的环境管理责任和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才能确定环境保护法律与、、行政法等其他法律关系的原则。

  邹萍委员建议,在实体内容的修改和设置上,应当遵循“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并重”的原则,符合环境保护实践中预防管制、整改和救济的逻辑顺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应包含“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二是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确立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决策制度,对各有关主管部门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明确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原则,设立生态补偿机制,增强各项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应包括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交易、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排污收费、污染事故、污染转移、环境税等内容;五是提出和明确环境权属概念,确立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环境生存权,完善环境权益民事诉讼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六是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应该有一定的稳定性,调整的对象和范畴应具有广泛性。对目前无法具体规定但将来条件成熟时可能需要补充的,应该作原则性规定,或设置启动程序,同样对各地通过地方立法以解决当地的特殊环境问题和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考虑;七是建议修改后的名称为环境保护基本法。

  王佐书委员指出,迄今为止,我国环保领域已经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与污染防治相关的专项法律。法律之间应当协调互助,才能有利于贯彻执行,有利于治理国家。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在基本定位方面和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上,多为倡导性表述,一般性口号多,可操作措施少,规范性不强;在处理该法与其他各专项环保法律的关系上,定位不清晰,层次不够高,一些具体规定过于琐碎。

  王佐书委员也建议,将环境保护法定位为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基本导向、基本要求,使其统领环保领域的各部法律。

  杨邦杰委员提出——

  进一步增强环保法的可操作性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杨邦杰委员提出,要努力增强本法的可操作性。

  杨邦杰委员说,修正案草案很多条款都是号召性的。如,草案规定,重点区的污染防治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实践中,这种协商难度比较大,困难比较多。再如,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应指导农业生产科学种植、养殖、合理使用肥料、农药以及处置农业废弃物。这些没有定量的、明确的规定,执行时难度很大。草案类似这样的号召性内容很多。解决的办法是,草案可先列一些比较好操作的办法,如果涉及的内容太多,可以把这部法律变为一部管大事、不管小事的法律,然后再制定具体的落实办法。

  蔡素玉代表建议——

  应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建议,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写入草案中。

  蔡素玉代表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多赢的做法,既可以减少政府部门的财政负担,也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甚至保险机构也多了一些生意,各方面都是多赢的。

  温孚江委员建议——

  科研产生的有害物质统一回收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温孚江委员认为,应重视科技研究和教学工作等活动所产生的有害物质的排放问题。

  温孚江委员说,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因科技研究和教学等活动产生的有害物质量越来越大,最重要的是有放射性元素,还有一些有机溶剂。建议本法增加规定:科技研究和教学等活动所产生的有害物质应该由政府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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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以来我国发生近3万起突发环境事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所面临的环境风险正在逐步加大,突发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期,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自1993年有环境统计数据以来,我国已发生近3万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1000多起,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尤其是2005年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不仅给吉林、黑龙江沿岸的居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还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国际影响。

  现行环境保护法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目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基础仍十分薄弱,尚未形成规范完整的法律法规制度,严重制约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二是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缺失,法律责任不到位。当前我国“企业出事,政府处置,群众受害”的情况依然普遍存在。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履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义务,影响了处置工作,最终造成事态扩大;三是政府责任缺失。环境应急事故事关重大,尤其是在事故处理及善后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巨大。如果政府没有完备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和预案,企业也不会对环境风险加大投入,环境风险就会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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