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偷部手机50元,被抓获刑8个月 本报讯(记者高立红 通讯员南宣) 一男子在公交车上偷了一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仅50元,但其因此被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面对法院的判决,该男子感叹自己的行为“太不值”。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崔某乘坐643路公交车。当车行至南开区七里台公交站时,崔某趁同车乘客赵某不备,将赵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里的一部波导牌K298型手机偷走,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sjscpc/2012/1109/44718.html。后经鉴定价值为50元。崔某在逃跑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崔某是本市人,劣迹斑斑的他此前曾“六进宫”。南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此外,崔某曾多次被劳教或判处有期徒刑,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依法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于是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扒窃构成犯罪“伸手”代价大 以前,盗窃罪以盗窃金额、次数为定罪标准,一般情况下,案值500元以下者不入刑。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作出调整,将“扒窃”明确纳入盗窃罪的罪状列举。所谓“扒窃”,就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行为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身上财物的行为。有扒窃行为的,不论金额大小,都构成犯罪。 又值春节前侵财案件高发期,法官借此案提醒有犯罪动机者: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不要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什么,当真做起来,必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人生代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