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文龙律师成功代理吴某某盗窃案 (骆文龙律师) 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吴某某、李某某、张某、杨某、刁某某、张某某驾驶天一商务车至郑州市松江区、青浦区等地,共计六次盗窃电动车十余辆,经鉴定价值余元,后上述人员悉数归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松江区人民法院以提起公诉,第一被告吴某某委托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看着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sjscpc/2012/1115/46021.html。律师为被告人吴某某提出罪轻辩护,法院依法采纳辩护人观点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律师较为圆满的完成了被告人的辩护工作,获得家属的肯定。 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接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骆xx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犯有盗窃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被告人吴某某系初次犯罪,没有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大。 在本案之前,被告人吴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是一个能自食其力的好青年。后由于法治观念淡薄,参与实施了盗窃的犯罪行为,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庭可以对被告人吴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词和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吴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接受的几次讯问中,被告人承认了其盗窃的事实,深刻忏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见,被告人吴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被告人吴某某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退赃,真心悔罪。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系真心悔罪,案发后多次向辩护人表示并要求转告家属愿意在力所能及范围内退赃以弥补受害人损失。 (四)被告人吴某某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吴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吴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缴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希望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骆文龙律师 北京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