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本案属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的共同国家赔偿案件。该案审理过程中涉及两个主要问题: 一、本案是否具有免责理由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都是一种“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行为,是由于故意或缺乏应有的注意造成的,所以,除了具有法定的免责理由外,国家对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都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羁押,申请报告格式。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该条款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1?惫?民作了虚伪供述;2?毙槲惫┦鲇胛シ?羁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惫?民主观上要具有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可以看出,该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十分严格的。虽然在伪证、包庇等犯罪中,行为人都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但是,我们不能把所有的虚伪供述都认定为是公民的故意行为。因为逼供、诱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在现实中也有存在。这就给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公民故意作虚伪供述该由谁来举证。 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主张免责,就应当有证据证明上述3个条件成立,即不仅要证明赔偿请求人作了虚伪供述,而且要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否则就要对致害行为承担国家赔偿义务。事实上,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就没有故意作虚伪供述进行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同时也有失公正。本案中,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以赔偿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安人员有刑讯逼供的事实,来认定曾某故意乱供,其理由不能成立。曾某因涉嫌销赃盗窃的摩托车被羁押,但他并没有供述犯有该罪,而且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有作虚伪供述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前述的第三个条件。因此两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认定曾某故意作虚伪供述,没有事实依据。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曾某被错捕羁押1149天,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安机关对收容审查部分应否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曾某因涉嫌销赃,先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后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审法院判决其有罪,二审法院改判无罪。根据国家赔偿法之规定,其实申请报告格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应对错误逮捕部分,共同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大家对此认识是一致的。但对公安机关的收容审查部分应如何作出决定,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收容审查的决定是公安机关作出的,应由公安机关作为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曾某因此而提出的赔偿申请应由公安机关负责确认和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