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因战伤亡民兵、民工和介入县以上武装部分组织军究竟习伤亡的准备役职员、民兵及大中专、高中门生的抚恤,有事变单元的,其抚恤由地址单元按因公(工)伤亡治理;无事变单元的,其抚恤由民政部分参照本步伐的划定治理。 第四十四条本步伐合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员队伍。 第四十五条本步伐由河北省民政厅认真表明。 第四十六条本步伐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当局第78次常务集会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当局令第212号宣布施行) 一、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第四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违背本步伐第三十条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乘坐远程客运汽车厚待划定的客运策划者,交通运输解决部分应给以品评教诲。” 1993年2月21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