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职工配偶是部队干部的,部队干部一方在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后,如果职工一方当年又要求再到部队探亲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内的工资照发,但探亲往返所需路费,由职工本人自理。如果部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期到职工一方探亲的,经部队团以上单位证明,职工一方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四) 各单位中因犯罪在服刑期间的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但如上述人员的配偶是职工,具有探亲条件的,在征得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准许其职工一方享受探亲待遇。 (五)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六) 参加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其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20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七) 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八) 职工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取消其当年应享受的探亲假待遇。 (九) 职工本人在受开除留用察看或劳动教养处分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 职工被判刑监外执行而在原单位劳动的,不享受探亲待遇。 发布日期:20000730 执行日期:2000073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