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鉴于格式条款的上述特征,为避免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我国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效力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对格式条款作出了详细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新公司法。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作出了限制,其中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