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兄妹二人的的父亲因病于2011年去世,早在1998年7月26日,王某曾向他们的父亲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8厘,并约定于1999年6月还清本息。王某从1998年11月1日至2005年2月份分18次累计还款元。但至2012年8月尚欠元未还。丁父因病于2011年农历6月20日去世。其他遗产继承人已表示放弃继承,丁某兄妹二人作为合法继承人向被告催要无果,以原告身份向河南省虞城县人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二原告借款元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王某口头辩称,借款的本息已还清,被告不欠原告钱,即使欠钱也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向丁父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两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丁父已去世,二原告作为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享有债权并有权依照的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出具借条后至2005年2月已还款元,表明被告已向原告的父亲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没有对该笔借款的本息进行结算。按照原告提供的利息计算清单显示尚有部分利息被告没有支付,被告王某对该计算清单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驳证据,只是以元承包金的收据主张折抵。对此,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提供相关有效证据,其要求折抵的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尚欠元借款及利息未还,应以本院查明的数额元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应认定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本案中,被告王某从1999年11月1日至2005年2月份十八次累计还款元,存在着诉讼时效期间多次中断的情形。从2007年2月至原告的父亲去世这期间,二原告不具有该笔债权的请求权,原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作为继承人继承其父的合法财产,是基于继承法律关系而享有的权利,这时原告不知道其权利是否被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丁中生去世后即2011年农历6月20日起开始计算,因此可以认定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法院遂依据《民法通则》、《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给付原告丁某兄妹二人元。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