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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对非名下农村房屋产权的效力

时间:2012-11-28 20:38来源:IRIS 作者:mosquito818 点击:
[基本情况] 邱某与刘某结婚八年,生育一子,后因网恋与外地一女子同居,为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对前妻刘某采用软硬兼施等各种手段,包括以卖掉其子来威胁,逼迫刘某与其离婚.后刘某同意双方,邱某将其婚后共同居住的北房二间、厢房三间给予刘某,并写入中(注:

[基本情况]

邱某与刘某结婚八年,生育一子,后因网恋与外地一女子同居,为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对前妻刘某采用软硬兼施等各种手段,包括以卖掉其子来威胁,逼迫刘某与其离婚.后刘某同意双方,邱某将其婚后共同居住的北房二间、厢房三间给予刘某,并写入中(注:房屋系农村房屋,,只有,且上记载的权利人是邱某的父亲,不是邱某),婚生子归刘某抚养,双方到朝阳区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邱某将网恋的女子带回家中,强行入住协议中已经归刘某所有的北房,并使用暴力手段将刘某从房中赶出来,将刘某睡觉的被褥用火点燃烧毁,刘某虽然报警,但警察以家庭纠纷让刘某到法院去处理。刘某无奈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的侵权诉讼。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分析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发现影响本案胜诉的主要障碍是离婚协议中对房屋约定的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虽有协议约定,但并没有在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想知道新公司法。且中的当事人并不是,这样协议的效力无疑将成为侵权诉讼的最大障碍;而被告的行为看来是早有准备的,被告甚至扬言,如果打官司刘某输定了,他会拿出大价钱去请北京最好的律师;如果刘某识相一些,北房两间归他,他会让刘某住在三间厢房中。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也为了从法律角度惩罚这种不讲信义的小人,本律师亲自去刘某的驻地,向邻居了解邱某家庭情况,在向村委会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得知邱某与刘某结婚用房是其父亲在结婚时分给他的。为此,本律师将调查搜集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在庭审中,本律师从农村村民享有的权利、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分家析产的本质、离婚协议的效力等进行充分论述,法院最终完全采纳本律师的意见,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判决北房二间、厢房三间归刘某所有,邱某自判决生效后三天内搬出该房屋。至此,该起涉及离婚协议约定的农民房的权属案件取得圆满成功。

[办案小结]

律师代理案件,除了要有渊博的学识、丰富的经验,强烈的正义感也是必不可少的。本律师在向委托人了解案情时,委托人都不知道所住的房屋已经分给了邱某,是一种强烈的正义感驱使本律师深入调查,取得了决定本案胜诉的关键证据并最终锁定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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