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医疗纠纷和解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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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如从2002年9月1日以来至2003年12月,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达到700多起,是 往年同期的10多倍[1]。但由于非诉讼解决方式即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简便、经济、快捷、专
虽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案件逐年上升,如从2002年9月1日以来至2003年12月,江苏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案件达到700多起,是 往年同期的10多倍[1]。但由于非诉讼解决方式即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简便、经济、快捷、专业性及保密性强等优点[2],因此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途径。从理论上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方 式包括仲裁、、,而我国当前医疗纠纷处理实践中只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的调解和医患双方的直接和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 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进行医疗事故的和解有法可依,同时和解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协议的生效和执行。 一、不同性质的的和解权限不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当前我国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 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属于事业单位,其财产一般归国家所有,财产的处置需征得国家同意。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产一般不属国家所有,其财产的处置一般不需征得国家 同意,有自主决定权。因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只能对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与患方进行调解。而营利性医疗机构一般对所有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和解,对不属医 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和解视为将自身财产赠予患方。 二、参加和解的民事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1、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三、医患双方的和解行为必须依照法定原则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医患双方的协商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协议书范本。必须遵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的原则。患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医院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协商行为无效。现在有不少社会上的“混混”长期混迹于医院,专门寻 找医疗事故。一旦发现医院和患者之间出现纠纷,这些“混混”就上前表示可以代打“官司”,然后“利润分成”。一些社会黑恶势力雇请一批闲散人员,围攻医院 和有关政府部门,这种行为已成为社会安定的隐患 [1]。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已违背了自愿原则,因而是无效的。 四、保证协议生效执行的措施 由于和解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力较弱,事后易反悔。因此在通过和解解决医疗纠纷的时候,最好再通过公证或担保等形式以加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 力,同时在协议书中写明违约的责任来制约反悔行为。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 除,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和解行为不得规避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由于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可能存在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当事医务人员可能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当事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因为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的公权力机关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此职责。因为法律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 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排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协议条款是无效的。 注释与参考文献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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