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买卖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多以追索欠款为主要内容,经过对此类案件情况的调查,不难发现此类案件债务人欠债的原因,一部分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而相当一大部分是因为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引起的。在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和有的仲裁员对质量反驳与反请求的构成界限容易出现二者异位或混同的错误。这样不仅增加了仲裁成本,也影响了仲裁的质量与效率,拖延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的保护。为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审理的效率,下面对仲裁中的质量反驳与反请求识别的分析与研究谈几点认识。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质量反驳,质量反请求 [论文正文]: 一、质量争议与价款争议分别请求不符合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定原则。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支付相应对价的基础就出现了瑕疵,因此欠款方为说明不付款的理由,均会做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积极反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此抗辩理由目前遇到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按正常的反驳进行审理,先澄清质量问题并解决质量问题对价款的影响,再确认欠款义务的履行。二是视为反请求,认为质量问题不属于反驳的内容,而属于反请求内容。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提出正式的反请求,交付仲裁费用,仲裁委受理后才能进行审理。三是重新提起仲裁申请,认为质量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直接要求提出质量抗辩的当事人对于质量问题应另行申请。 实际上“按质定价”和“按质论价”的基本经济规律是不可能随意改变的,法律规定的价格构成的基本原则,也充分体现了这一客观的基本经济规律。按通常理解“按质定价”或“按质论价”是指对商品的品质优劣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后,以商品的质量为基础条件来确定商品的价格。只有商品的质量确定了,才能对商品进行客观的定价。可见,商品质量与商品价格是密不可分,没有质量就没有价格。所以,无论商品大小,其价格的构成与该商品的质量有着直接关系,仲裁审理中,不应当将质量争议与价款争议分别请求。 二、质量反驳与质量反请求的构成与识别。在处理欠款纠纷案件时,如涉及商品的质量瑕疵,首先必须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及时受理质量问题的反驳,是明确欠款原因,确认欠款数额的必要条件,不然就会造成案件的主要事实不清。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因商品质量引起的问题都与商品的价款有关,或说在仲裁中并不是所有因商品质量引起的问题都属于反驳的内容。因此有必要对质量争论的性质做出必要的划分,有利于科学的对质量反驳与质量反请求进行有效和准确的识别,防止陷入一概属于反驳或一概属于反请求的绝对化误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