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权利的配置是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7]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目的是既要能够保障驰名商标管理的有效实施,又要防止驰名商标权人权利的滥用,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以及其他经营者的权利应保持总体平衡。从而建立和维护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和协调发展的新市场秩序。 2、关于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内容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应是政府如何有效的对商标市场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完善的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有效贯彻实施,以维护驰名商标权人的权益;二方面政府应对驰名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两者相互联系,共同构建统一、和谐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 3、关于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权人依法行权是一项重要的原则,依法行权原则对驰名商标权人“积极行权”和“消极行权”应有不同的要求。驰名商标权人“积极行权”是指驰名商标权人认为其权利受到其他经营者侵犯时,而采取积极的行动,如对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必要时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申请商标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打击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等等。驰名商标权人“消极行权” 是指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其他经营者的侵犯,其自身为追逐利益最大化,自主扩大了其权利范围,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想知道协议书范本。如驰名商标权人擅自将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扩大到未经法律核准的范围等等。依法行权原则对驰名商标权人积极行权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驰名商标权人积极行权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法律相抵触。依法行权原则对驰名商标权人消极行权的要求是没有法律规范就不得行权。学习协议书范本。 4、关于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手段。笔者主张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驰名商标权人在依法行权的前提下,应主动接受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监督。同时,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应被赋予对驰名商标的了解权、参与权、撤销申请权以及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被赋予的辩论权、申请补救权等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权利。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正是以这些程序上的权利来抗衡与驰名商标权人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巨大反差,从而使自己从纯粹的被动者变成一定条件下的主动者。其次应当设立驰名商标废止制度,这样可以有效地监管、抑制驰名商标使用者的不法行为,一是让这些商家为不法行为时有所顾忌,权衡是否值得为少量的不法利益而导致驰名商标废止;二是净化驰名商标市场,树立驰名商标良好的信誉,使之发挥恰当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率的功用。具体措施可以由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制定驰名商标废止规范,对驰名商标废止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可以在现有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规定》部门规章中增加驰名商标废止的有关内容和条款。 转发分享: 将文章“”转发至新浪微博、QQ空间、人人网等网让更多网友分享。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