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振国律师谈离婚房产的最新分割方法
来源:中国法律网访谈专栏 作者:专栏组 点击量:599 时间:2012-10-16 17:11:07 本期介绍:【案情】李某与曾某于2006年10月5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李某以贷款方式购买楼房一套,并于2004年6月1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李某婚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元,双方结婚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6元。2012年1月,李某起诉要求与曾某离婚,并要求确认该楼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曾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婚后共同偿还了大部分贷款,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由于房屋价值的快速增长,目前房屋价值预估计在55万元左右,主张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 今天,我们很荣幸邀请到安徽 - 合肥的任振国律师作客我们中国法律网访谈专栏,为我们谈离婚房产的最新分割方法。任振国律师处理婚姻家庭案件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我们中国法律网代表广大网友听听他对离婚房产分割的一些看法,让广大网友们学到更多的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知识。 【任振国律师是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学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特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咨询热线】 中国法律网的朋友们,你们好!任律师,您好!我是中国法律网的主持人小婷,很高兴您能在百忙之中接受中国法律网的专访,给我们介绍分享他办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与看法。 大家好!很高兴能再次接受中国法律网栏目组的专访。我是来自安徽合肥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任振国。任律师,您好,请问上述案例,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该怎么判决呢? 此案较为典型,解释三有明确规定:我不知道协议书范本。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上诉案例是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下的房产分割。那么,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父母为子女结婚前买的房产,离婚时房产该怎么分割? 这种情况下属于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予,具体处理方法按婚姻法解释三里第十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夫妻一方没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产,房产又该怎么处理呢? 已处理完毕的,只能向另一方主张房屋出卖价值,未处理完毕的,则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应该怎么分割? 按双方共有财产分割,登记人没有优先分配到房屋的权利,具体房屋分配给谁要看具体情况,总之这种情况下属于完全的共同财产。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谢谢任律师,谢谢广大网友对中国法律网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再见。遇到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咨询的,请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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