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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借款合同印花税】借款合同印花税比例

时间:2013-04-17 09:0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方式,故称印花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自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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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式作为完税方式,故称印花税。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是自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的。

  印花税同其他税种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⑴征收面广,税源广泛。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频繁,书立、领受和使用凭证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而对书立、领受的凭证征税,其税源广泛。

  ⑵征收简便,费用低廉。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自行纳花、贴花、销花的办法,税务机关只负责检查等工作。因此,征收比较简便而且征收费用少。

  ⑶不退税、不抵用。对企业溢贴或多缴的税款,不予退税,而且也不许抵用。

  ⑷轻税重罚。印花税税负轻,最高税率为1‰,最低税率为0.5‰,但对于未贴、少贴或揭下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处以重罚。

  二、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个人是指除 上述单位之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不同纳税对象,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领受人。

  (一)各类合同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合同人。

  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所谓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如果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的合同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帐簿的纳税义务人是立帐簿人。立帐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帐簿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义务人是立据人。所谓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如果该项凭证是由两方或 两方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书立的,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

  (四)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义务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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