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的范围。复习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时间跨度长,需要花费不少的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往往在复习司法考试的时候会感到时间不够。为方便考生的,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的小编特地总结了以下内容——信息公开的范围,第一时间发布在中国法律网上,供需要的考生参考。 精彩链接: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本部分记忆性内容较多,大家要避免混淆。 1. 重点掌握主动公开的信息的范围 第9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家要掌握前三项。 此外,第10、11、12条又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是大家需要掌握的。 以上四条构成了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全部内容,记忆难度较大,要注意比较分析,抓关键词。 2. 了解对于行政机关无义务主动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公开(第13条)。 3. 记忆不予公开的信息(第14条) 法律||教育网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注意,以上三种情形是有区别的:(1)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8年卷二单选第42题) A. 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B. 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 C.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D.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答案:A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