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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策略

时间:2012-09-21 09:54来源:论马列主义 作者:森龙人 点击:
双重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

双重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立劳动关系,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兼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对双重劳动关系作禁止性的规定,但作为劳动者而言,完成本职工作,是其应尽的义务。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在时间上、精力上必然会影响到本职工作。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 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并不会必然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注意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向劳动者提出,劳动者拒不改正后方可解除。 【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3日,深圳某公司员工刘明以“有事回老家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24天自2006年11月6日至11月30日,公司予以批准。刘明实际上并未回家,第二天即前往深圳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该公司同时为刘明办理了,刘明请假期满后,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后公司于2006年12月向社保局缴纳员工养老保险时,社保局称无法办理刘明的缴费事宜,因刘明的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已于2006年11月变更为深圳某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大为吃惊,经过调查得知刘明于请假期间已入职该公司,社保关系也转移到了该公司。2007年1月9日,公司以刘明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刘明解除劳动合同。刘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公司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金结案。 【律师评析】本案中刘明的社会保险关系已经从原单位转入了新单位,刘明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事实是明确的,但刘明在请假期满后即回到了原公司工作,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公司以刘明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不过本案中刘明考虑到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同意公司按照法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双方调解结案,也算是一个很好的结局。 【风险提示】实践中如遇到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想解除劳动合同,是以“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以“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从举证角度考虑,前者的举证难度远高于后者,“严重影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不易于举证,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据证明“严重影响”。因此,实践中遇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限期要求劳动者改正,比如,要求劳动者3日内提交其他用人单位出具的已经的书面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交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更易于操作,且举证更容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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