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4日《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对于解决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对无线产业的引导,促进无线电事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该《条例》的立法工作于2009年开始启动,2012年列为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省政府法制办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抽调有关成员,成立了立法工作小组。积极开展了调查研究,征求省直部门、市(地)和县(市)政府以及无线电使用单位意见,多次召开协调会,积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借鉴外省立法经验和做法,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最终由黑龙江省人大会议表决通过。 该《条例》共9章66条,严格依据上位法,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在一些困扰着无线电管理发展的实质问题上取得了创新或突破性成果。首次明确了县级政府的无线电管理职责并确保落实,规定了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职责。提出加强对职业从事无线电工作人员电磁辐射的保护,鼓励无线电科普教育进入中小学校,体现了人文关怀和长远发展的意识。在无线电设备销售管理、无线电干扰设备的使用等方面也提出了有效的解决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