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全文发布的这天,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新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了司法机关、刑辩律师、刑事法学专家,共同畅谈新刑诉下的新刑辩。中国法律网作为媒体受邀参加了本次座谈会。 新刑事诉讼法有哪些突破,对今后的刑事诉讼实践会产生什么影响?刑事诉讼法如何真正贯彻落实?在新刑诉法的制度框架下,刑事辩护律师又会面临怎样的机遇和挑战?围绕上述问题,参与的律师、学者及司法界的精英人士为大家带来了一次听觉盛宴! 北京惠城律师事务所参与北海岸王兴律师 我昨天上午用了一上午的时间做出来三稿的对比,就是最终成文的,还有原修改《刑诉法》以及《征求意见稿》的对比,发到了网上,我觉得对比起来看会更好。 前几天西班牙国家电视台找我采访,问我对《刑诉法》有什么意见。我觉得认为它退步或者对它不满意,倒不如说我们希望它进步的地方没有实现,或者希望它遏制目前对刑事司法中的乱象这么一个目的没有实现,我觉得更多的是一种失望。毕竟它已经摆在这儿了,我们就要考虑怎么做的问题。我个人感觉,从征求意见到通过之前,应该说从学界、实务界对它的关注还是有作用的,通过最后几次的修改,多多少少还是体现了大家呼吁的效果,从这一点上来讲,没有让它变得更恶心、更烂,大家还是稍微有点欣慰。 但是我觉得目前来讲,实际上我刚才也听了刘老师提到说下一步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的问题,我觉得下一步可能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样在这个上头打一场仗。最高的目标就是禁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自己做解释,我在微博上说,如果你们都做解释,我们律师在律协上也可以自己做解释。可以非常明显的感觉到,检察院在审判阶段大量调查取证,你想说他违法都很很难,就因为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直接就把时限、审限各个方面的时间约束全打通了,他没有任何限制。你就发现有两三个口子都可以用,根本堵不死。所以,这样一个情况,我觉得如果在这样一个立法局面下,公安机关再做一个解释,检察院再做一个解释,包括说严格的审批、必要的及时通知,遗产继承顺序。如果全是让公安、检察院自己去解释的话,那才真正是很危险、很要命的事情。所以,我觉得学界、律师界下一步还要呼吁,不允许公安、检察院再自己做解释,然后进一步去努力。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从律师的角度来讲,我觉得虽然也是有很多的口子、很多的问题,但是我也同意刚才毛教授的意见,空间还是很大。比如说技术侦查、秘密侦查原来一直在干,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所以人家根本不通知你,当然办案的时候说了通过手段找到位置抓到了他,怎么样通过手段,也无从查证。现在我们一直批评《刑诉法》把原来非法的东西合法化了,但是又没有加以限制,但是毕竟通过合法化以后,我们可以拿出来说事。比如说经过严格的批准措施进行监听、技术侦查,到底怎么样严格,我们至少可以拿出来审查,可以有一个评判的机会,我觉得可能空间也会大一些。包括所有涉及律师的权利,看起来都是弱不禁风的权利扩张,但是怎么样把它兑现,可能还需要律师努力去斗争,每一个空间,条文里写了,虽然很弱,感觉没有一个违法的后果,但是我们还是可以利用这点去争取,我觉得还是有空间的。 最后,我就说一下,关于何教授刚才提到的,我也支持何教授一直主张陪审团制。最近办的几个案子也是有深刻的体会,包括在北海案的时候,审判长说你发表辩护词的时候老不看我,老看旁听席、老看被告人,确实有这个问题,我感觉法官是两种情况,要不然这个案子很清楚,你不需要说服他,要不然他自己有调子,这个案子该怎么判,你说服也说服不了他。真是需要这个案子解释,就是让大家不知道的人,听了之后他有一种判断。这种情况下,学会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yichanjichengshunxu/2012/0908/31767.html。确实可能真正能够解决我们目前司法的这种过于党委或者政法委定调的东西。包括在内蒙最近办的一个案子,一个诈骗案,被害人情绪特别激动,认为这一家子都是骗子,辩论完之后,被害人也哭,被告人也哭,他明显没有情绪了。他也知道,所谓的骗子本身也是受害者,他也不是骗子,如果说是明显带着立场先入为主的被害人也能被说服的话,如果是没有立场的普通百姓来听这个案子,我觉得律师还是也更大的空间,也更有信心的。所以,我也是支持何老师的主张,就是陪审团制还是应该尽快去呼吁能够为它进行落实。我就说这些,谢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