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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律师工作报告中律师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2-11-06 20:56来源:ALL__mp 作者:浪花跟我走 点击:
公开发行证券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与发行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的意见的法律文书。现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律师工作报告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01年3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

  公开发行证券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与发行有关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调查并发表明确的结论性的意见的法律文书。现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律师工作报告的专门性规范性文件主要是2001年3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本规则比较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公开发行证券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该规则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明确了律师受发行人委托就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对其工作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行人的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是发行人发行证券必须参与的当事人,是对发行人是否具备发行人资格、实质条件以及本次申请是否合法、合规等法律事项进行第一手调查的人,他们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对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法律监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律师工证券发行上的工作,有必要对他们的工作的方法方式进行规范,设定工作的要求和内容以设定合法性的底线,为确保律师工作具有的监督作用的发挥,要求他们就自己的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必要的,也是最能确保律师工作的统一、规范,以及责任的追究。首先、要求律师对在证券发行中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律师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由于委托律师与发行人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等其他关系会影响律师工作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具有可参考性,不利于监管部门对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更有甚者将构成共同欺诈的嫌疑,受到有关部门的追究。其次、规定律师工作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的角度出发的。公开发行证券是对社会资金的收笼的过程,直接影响投资者的资金的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关乎其切身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确保公司发行证券有充分的渠道让投资者接触、了解到公司的经营运行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信息。律师的工作报告是比较专业、全面的反应了发行人的这些基本情况,学会遗产继承顺序。是监管者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如果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不是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那么其参考价值为零,甚至很有可能产生误导投资者的负面影响。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客观真实的披露发行人的信息,规范律师的尽职调查的工作以及制作工作报告是必要的。学习遗产继承顺序。再次、规范律师工作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性是节约司法成本的需要。对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监管者可能通过直接调查和间接审查这两种途径,从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来看,对所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一律采取直接调查取证来证明的方法显然是不可能的,一方面,监管主体,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能确保对每一个发行的法律问题都实行直接调查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证监会的现有动作体制不具有全面收集、调查、取证的能力,所以他必须通过变通的方法,即通过下放调查、取证的权利与责任间接获取有关发行人的充分信息来实施审查。通过审查中介组织(通常是律师事务所以及会计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制作的格式化的文书资料对发行人的资格、合性性进行审查、核准。这是目前监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效方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的披露规则第12条: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告》对于律师的工作要求以及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等作也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明确的规定,发行人律师必须对其制作的工作报告内容负相关的法律责任。从规则的规定来看,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事务进行调查并制作工作报告中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尽职调查的责任。所谓尽职调查就是指律师在工作中必须在自己的知晓程度内,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去就发行人的所有发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调查的责任。规则第五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律师制作工作报告的基础是尽职调查的前提下所获取的信息情况。尽职调查主要是为了保证律师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全面性以及真实性考虑的。

  二、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责任。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调查事项的评价不能使用“基本上”“大概”等不明确的词语表达,必须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同时,发表的意见应该是结论性的。如果对于某些事项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能对其作出明确的定性的,应该作出保留意见并说明理由。如果制作后报告后,发行的情况发生的变化,律师应当及时更正并重新制作报告。

  三、勤勉尽职的义务。规则第八条、第十四条中都规定律师在其工作中必须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才能就特定事项免责。对于勤勉尽职的界定标准问题规则中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依据法理以及一般的道德标准可能认为,判断律师工作是否已经尽到了勤勉尽责的义务应当以一个专业律师执业的标准去衡量。

  四、对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承诺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审慎审阅,并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概要中发表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开发行证券律师工作报告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查的重要资料之一,确保其内空的准确性、真实性以及完整性是作出正确的审查决定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间接保护投资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用规则确定执业律师尽职抽查、制作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以及对其课于对其制作的工作报告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行人实施监管的有效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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