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阅读: 房产继承法 房产继承顺序 房产继承顺序及相关案例解析 我国的《继承法》中所列遗产的范围中有房屋。所谓房屋的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房产归其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继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才能被继承。当继承发生时,如果有多个继承人,则应按遗嘱及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折产,持原产权证、遗嘱等资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继承条件 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一、继承应当在被继承人(在房产继承中就是遗留下房产的人)死亡后才能发生。这是继承的首要条件。有的房产所有权人为了避免继承人在日后可能会因争夺房产而产生纠纷,在生前就将房产权交给继承人,如分给某个或各个子女,这也是合法的行为,但这不是继承,因为这时继承还没有开始,而是生前的赠与行为。 二、继承遗产的人应当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能作为继承人的继承人。这是继承的第二个条件。被继承人如果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献给国家、集体,这也是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方式,但这不是继承而是遗赠。 三、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是继承的第三个条件。有的房产是共有的,如常见的夫妻之间的共有,当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产都成了遗产。这时,应当先将房产进行产权分割将属于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除有约定者外,一般应分出房产份额的一半)分割出来以后,再对遗产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遗嘱,或是曾经与某一社会组织或个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先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没有遗嘱或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案例分析 小陈这些天非常伤心,最主要是一场车祸把他爷爷和父母的生命夺走了。另外爷爷有两个孩子,一个是小陈的爸爸,另一个是远在东北的姑姑。姑姑从小就离开爷爷,去外地闯荡。其间也从未联系过家里,更谈不上关心照顾老人。现在姑姑得知爷爷在杭州市区有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于是就从东北赶回杭州分房子。针对这件事,小陈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表示,《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如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听了律师的一番话后,小陈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套房子的分配问题。 ☆●相关知识链接 ○ 杨宛力与张文秀房产继承纠纷终审判决案 杨宛力与张文秀房产继承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作出(2008)宛龙梅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张文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3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宛力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9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01751号民事裁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详细] ○ 张某梅与张某兰房产继承纠纷案 原告张某梅、张某英诉称,二原告与被告系姐妹关系,金某系张某兰之子,张某晓系已经先于父母去世兄弟张某祥之女。本市崂山四村##号##室为父亲张某才、母亲肖某珍及被告金某各三分之一共有。父亲于1998年9月出世,母亲于1999年7月去世。该房屋现价值为人民币55万元,要求对该房屋父母所有的三分之二产权由二原告与张某兰、张某晓四人均等继承所有。具体可由得房人给付折价款。不同意金某要求分得财产的主张,理由为金某并没有对外祖父母扶养较多,反而是与外祖父母关系不好...[详细] ○ 代书遗嘱引起房产继承纠纷案例分析 父亲生前请人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第二任妻子,6个子女起诉继母,代书遗嘱被判无效。不服一审判决的继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当庭达成调解。 继母和儿子对簿公堂 昨日,继母周老太太和她的代理人从新密市来到了法庭之上。而子女方,除了最小的儿子杨某来到法庭之外,杨某的5个姐姐均由代理人代替出庭...[详细] ○ 房产继承“扯”出伪造公证书 一起房屋遗产纠纷闹至法院时,当事一方才发现对方已将房屋过户了。过户所依据的是一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然而,经鉴别后认定,这份盖着渝中区公证处公章的公证材料竟是伪造出来的。 现年46岁的谭某与丈夫王九成于2001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王九成拥有位于渝中区响水桥17号的一套房子,房子面积71.54平方米...[详细] ○ 父亲去世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一男子于结婚生子不久后死亡,其母因遭受打击也随之去世。此后,男子留下的一套婚前购买的房屋,引发了其四兄姐与其妻儿的一场继承纠纷。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子遗产应由其母亲及妻儿各继承三分之一,因其母已死,该部分份额应由四兄姐继承,由此,判决诉争房屋由男子四兄姐继承三分之一,妻儿继承三分之二;所欠贷款由四兄姐偿还4万元,妻儿偿还8万元...[详细] 相关阅读2011最新房产继承法详情 房产继承法对房产继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继承房产 房产继承法规定中的房产继承公证 房产继承法规对房产继承税的规定 如果您也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房产继承法专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