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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确定(3)

时间:2014-04-14 11:1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未明确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学者通常认为孙子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未明确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此,学者通常认为孙子女是代位继承人,而不是法定继承人,并由此引发了代位继承权是代表权还是固有权的争论。

    代表权说又称为代位权说。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是被代位人的代表,其是代替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而继承。因此,被代位人的继承权是代位人继承的根据和基础,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其直系卑血亲即无位可代,因而不能继承。法国民法典、意大利旧民法和德国普通法采此主张,但意大利新民法和德国普通法已经放弃代表权说而改采固有权说。我国继承法采代表权说。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并非基于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继承。因此,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可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而继承。意大利新民法、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均采此说。根据法国1972年1月3日第72-3号法律,法国对此也已经采固有权说。固有权说符合传统习惯,反映了人类繁衍传承的需要,也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因而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继承法所采。笔者在1997年即撰文批评代表权说,认为代表权说违反民法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我国民间传统的继承习惯。按照民法原理,自继承人死亡时起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以主体资格为依归的继承期待权亦随之消灭,继承法律地位不复存在。因此,不管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还是丧失继承权,其代位人都不可能基于一个实际上已不存在的法律地位进行继承。而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本来就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只是在其父(母)生存时,按照“亲等近者优先”的继承原则不能继承,当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时,代位继承人即可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人资格和继承权,按照被代位人的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继承。该说既可有效克服代表权说的理论缺陷,又可使法律规定与民间传统习惯相一致。

    从制度上考察,代位继承是建立于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两种继承制度之上的一种制度,没有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就不会有代位继承。所谓亲系继承,即在血亲继承人中不是按亲等而是按亲系来划分继承顺序,如第一顺序为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序为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第三顺序为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等。亲系继承的特点是按亲系划分继承顺序,前一亲系所有成员的继承顺序在后一亲系的继承人之前,只要前一亲系中有一人继承,后一亲系的人就不能继承。所谓按支继承,即在一个亲系中按子女的人数划分为若干支,每个子女及其后裔为一支,遗产在亲系中按支分配而不是按人分配,每一支当中按,亲等近者优先”的原则继承。如果某一支中亲等近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则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果一概按亲等远近划分继承顺序,就不会有代位继承。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从制度上证明了代位继承人的继承人资格,证明了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固有的继承权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通过被代位人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不影响代位继承人继承。在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瑞士、美国等,各继承顺序都有代位继承的适用,在这些国家继承人的范围很宽,即所谓“有血缘可寻之处就有继承权”。有些国家则有限制,如日本,代位继承限于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这一亲系和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在这类国家继承人的范围较窄。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决定着继承人的范围,而究竟在多大范围内适用代位继承,归根结底是由立法政策决定的。

    综观各国继承立法,血亲继承基本上都采亲系继承和按支继承制度,而不是按照亲等来划分继承顺序。例如,子女和父母都是一等直系血亲,但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这里,不仅身为一等直系血亲的子女的继承顺序在父母之前,身为二等直系血亲的孙子女甚至身为三等直系血亲的重孙子女的继承顺序也在父母之前。其原因就在于孙子女和重孙子女属于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这个亲系,这个亲系是第一继承顺序,而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是第二继承顺序。叔伯姑舅姨和侄(甥)子女都是三等旁系血亲,但是在承认他们是法定继承人的国家,叔伯姑舅姨的继承顺序都在侄(甥)子女之后,更有不少国家承认侄(甥)子女的继承权而不承认叔伯姑舅姨的继承权。这是因为侄(甥)子女属于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这个亲系,而叔伯姑舅姨属于祖父母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这个亲系,而前者属于第二继承顺序,后者属于第三继承顺序。之所以如此,归根到底还是由被继承人的意愿决定的。如前所述,被继承人总是希望自己的财产在自己的晚辈直系血亲中传承,而不希望流向旁系。在没有晚辈直系血亲的情况下,也希望将财产尽量留给与自己血缘关系较近的旁系血亲。而亲系继承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使遗产的继承最大限度地符合被继承人的愿望。

    六、结语

    基于以上讨论,笔者认为我国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修改,首先应当承认配偶是特殊继承人,同时参考亲系继承原理,充分考虑和尊重民间传统习惯,合理设计继承顺序。继承顺序确定后,继承人的范围也就随之确定,所以不必另行讨论法定继承人范围问题。在具体的立法设计上,笔者建议设置以下两项条文内容。一是在有关法定继承顺序条款规定:“第一顺序: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以亲等近者优先。子女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者,由其子女按照其继承顺序和份额继承,其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父母;第三顺序: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兄弟姐妹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者丧失继承权者,由其子女按照其继酬顷序和份额继承;第四顺序:祖父母,包括父系祖父母和母系祖父母。配偶可以和任一顺序的血亲继承人一起继承。”二是在有关父母子女的解释条款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只有在该子女生前承认并抚养该非婚生子女的,才可以继承该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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