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者获补偿
发布日期:2012-12-20 作者:
李燕于2005年2月应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燕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头通知与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所以没有经济补偿。李燕不同意公司的这种做法,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应支付支付给她的1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于是,便与公司交涉,在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李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意见: 不续签可获补偿金 《劳动法》:尚为空白。第23条,诈骗罪量刑。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比如,李燕的合同在2月份到期,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其续签。如不续签,李燕只能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最长从2008年1月1日计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个月的经济补偿,共计约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数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就没有经济补偿。换句话说,单位主动提出跟你续签(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坚持不续签,就拿不到经济补偿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相关法律问题 1个回答0 2个回答0 1个回答25 2个回答10 3个回答0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