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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04-12-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年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现予公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