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2 > 诈骗罪量刑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之05]票据诈

时间:2013-01-06 22:07来源:二二 作者:赏风山人 点击: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然人犯本罪的,四个幅度进行处罚:(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罪适用刑罚应注意以下几点:1自然人犯本罪的,四个幅度进行处罚:(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按以下三个幅度处罚:(1)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相关人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相关人员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罪量刑。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对于多次进行票据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附:

唐相国律师工作近照

为广大朋友法律咨询提供方便,您可以通过面谈、电话、手机、电子邮箱、QQ等多种方式来预约联系,看着诈骗罪量刑。唐律师将用自己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 ,为您提供优质的解答!

[面谈地点(Add)]: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90号壬丰大厦东厅30楼3004-3005室);

[预约电话]:020-3888 6175、3888 9410、3888 9412[办公(Tel)],020-3888 9055[传真(Fax)];

[预约手机]:136 8224 0768 (广州)/ 152 7464 8308(湖南);

[电子邮箱(E-mail)]:;

[ QQ ];

[ 博客 ]:;

[律所网址(http)]:。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