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4月向公安部经侦局举报王某某合同诈骗,公安部经侦局下文怀化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可到了现在还迟迟未见结果。 王某某以伪造与国家领导人的合影和夸大与工程所在地领导私人关系,特别是吹嘘其在福布斯排行榜上排第四的富豪的方法,诱使我相信有雄厚的经济实力。 2010年12月,我通过朋友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问我想不想干工程,在我表示出兴趣后,李某某就介绍了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某一中新校区工程,在李某某的介绍下海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是现有资产200多亿,2000年福布斯排行榜上他排第四,和刘永好齐名,并是好友,海南猴岛也是他个人的,新疆阿克苏也有很多的棉田、非洲还有油田等等。致使我相信他们公司的实力,可以进行合作。 经李某某与王某某接触,王某某说他在某县投资105亿搞旅游项目,准备用BT项目建一个学校(即某一中)给某县教育局,县政府就答应给王某某70多个旅游景点开发。王某某愿意将某县一中新校区三通一平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施工。李某某与2010年12月2日,以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新分公司名义,跟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某一中新校区工程合作协议》,李某某因无能力单独施工想与我们合作,李某某要求我出资500万元并告诉我她也出资500万元,就可以把协议中的造价高达3亿元的工程一起合作开发。之后李某某提供了元存款单(但经后方确认她没出资是诱骗我出资),我产生了和李某某合作承揽此工程的意愿,但我只想承揽土方工程并认为《某一中新校区工程合作协议》有些条款太苛刻了,要求重新修订后方可考虑。 经由李某某与王某某协商,在2012年12月16日李某某就以海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名义和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某一中新校区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施工承包协议》我和李某某都盖了章。海南省建设工程总公司郑州分公司承包该项工程实际投资人是我。另外在当日我和李某某还签订了一份《合作承包施工协议》并说明她已向某公司交付500万要我方支付300万。 在合同签订后,我回去看了李某某在2010-12-02协议书后斟酌感觉有些不妥,王某某与我联系说与李某某所签订的2010-12-02协议只是给外人看的只要你打款就与你马上重新签订合同。我信以为真,即在次日(2010年2月17日)汇款履约保证金300万到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帐号内。在王某某收到300万保证金后却迟迟未与控告人签订合同和开工,到了2011年1月18日王某某与我联系说有别人愿意打500万保证金来承揽此项目,又要控告人在汇200万元做保证金,在被控告人一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多次保证收到保证金工程就马上开工签订合同的承诺后,我在2011年1月20日,又汇了保证金200万元汇入被控告人一的银行帐号内。 我汇出了合计500万元保证金后,我就等某开工通知,但一直迟迟未等到开工通知;于是,我和李某某2011年4月又去某向县政府、银行了解,才发现汇给某两次合计500万元保证金都在第二天就被转到其他账号,某账上根本没钱,并没有把保证金放在约定的账号上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而且发现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系王某某在郑州省环江县注册的一家名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无验资的方式迁入某的,但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设立后,郑州注册的那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随即注销,王某某设立的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向某县拿到的项目根本没有能力与资金来开发,就是个空壳公司,而是以该项工程为幌子,骗取施工方的保证金。李某某打电话向她朋友了解昆明的工程情况,政府的工作人员告诉李某某讲:王某某无力履约现在昆明市东城区政府要求他撤离。根据这个情况,我们感觉王某某在骗我们,就要求王某某退还保证金,退出他的工程,他拒还保证金。在我们交涉还没有取得结果的情况下,在2011年8月份王某某在某县召开记者会又以投资开发的名义与其他公司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之后以这种模式又与两三家公司签订协议,收取保证金。至此我才知道,所谓投资高达3亿元的某一中新校区项目只是王某某用来骗取合同保证金的幌子。于是我和李某某于2012年4月,以王某某合同诈骗向某县公安局报案同时也向公安部反映。公安部随即下达督察令至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公安厅接到公安部的督察令后经过开会研究最后决定由某县公安局主办。但因某县县政府领导干涉阻扰某县公安局无法进行立案侦查。某市公安局遂决定由某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主办该案件。某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后于2012年6月8日以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侦查。但因某县政府领导5次到某市经侦总队干扰该案件的办理。现某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迟迟未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未给受害人答复,也未去追缴受害人被骗取的500万保证金。本人所支付的500万元保证金是通过家族内部集资的,该诈骗行为给本人及家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这些巨款无法追回,后果将不堪设想。嫌疑人王某某所控制的投资公司根本就不具备承揽工程和履行双方合同的能力而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并收取500万元保证金,其主观目的是骗取施工方的钱财,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完全构成合同诈骗罪。希望有关领导督促公安机关立即追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并追回投资人被骗取的500万人民币,替受害人讨回公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