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情况,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这是刘凤科老师说的, 他举例说,甲是以上所说情况,仅仅逃匿的,判无罪。 那么就真的认定为无罪了么? 那是不是就可以转化为债务关系? 请帮忙给我一个完整的答复 首先声明下发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就有这个目的,如果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后才产生这个目的的,不成立此罪;其次,请注意法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合前面(一)到(四)款的规定,换句话说,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凤科说“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说的是诈骗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此罪。 刘凤科的这个解释结论其实并不奇怪,你注意看发条中的字眼就知道了,你可以去查找并仔细琢磨下法条中一下字眼: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刘凤科的结论其实都是对这些字眼进行文理解释的必然结果。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给我发邮件 youyusi1019@。 首先,合同诈骗应当构成犯罪。但就你所述的情况当事人本身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会构成合同诈骗,属于一般的合同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