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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第四款,

时间:2013-02-22 17:58来源:我在断桥等你 作者:LilyChou 点击: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情况,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情况,即“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这是刘凤科老师说的,

他举例说,甲是以上所说情况,仅仅逃匿的,判无罪。

那么就真的认定为无罪了么?

那是不是就可以转化为债务关系?

请帮忙给我一个完整的答复


首先声明下发条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
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
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
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首先,合同诈骗罪是法定的目的犯,即“非法占有为目的”,必须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就有这个目的,如果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后才产生这个目的的,不成立此罪;其次,请注意法条第五款的规定“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结合前面(一)到(四)款的规定,换句话说,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凤科说“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说的是诈骗行为和对方当事人给付财物的行为必须要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则不构成此罪。
  总结一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模式可以归纳为  基于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一切诈骗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均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凤科的这个解释结论其实并不奇怪,你注意看发条中的字眼就知道了,你可以去查找并仔细琢磨下法条中一下字眼: “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刘凤科的结论其实都是对这些字眼进行文理解释的必然结果。
  至于你问的“那么就真的认定为无罪了么?”,我认为未必就会无罪,因为即使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也有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财产性犯罪,但这个需要具体的题目中具体分析了。

  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你可以给我发邮件 youyusi1019@。


首先,合同诈骗应当构成犯罪。但就你所述的情况当事人本身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会构成合同诈骗,属于一般的合同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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