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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作法律顾问是为了不打官司

中国法律网 来源: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如果有人问起:“律师是干什么的?”你可能会毫不犹豫的回答: “打官司的!”,这便是中国当代律师的尴尬。中国民法泰斗江平教授在《中国大律师》的序言中,这样高度评价中国律师的价值:新中国近五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不可辩驳地证明: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衰,则法治衰;甚至我们可以进一步地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我想,律师应当是这样一种职业,他帮助不懂法而受法制约和保护的人更了解法、遵守法、接近法,他使法的运用少一些人为的干涉而多体现其本来的思想和精髓,通过他的努力,应当促成社会大众能平等地沐浴在法治的阳光里,善的能得到发扬,恶的能得到惩罚,平和的秩序能得以渐渐形成,和谐的社会能得以渐渐构建。因此,作为律师来说是不会满足为了温饱而仅仅停滞在打官司这个基础界面上的,理应发挥与其取得资格的艰辛相适应的社会作用。虽然短时间内会处在不被人认可的尴尬处境,但相信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律师们的不断努力,律师在各个方面的作用都会凸现出来,到那时,律师会说:“我们不愿打官司、不想打官司”。
  人们不禁要问:不打官司聘请律师干嘛?殊不知,现代社会里,律师能在社会,企业,个人等方方面面发挥诸多的作用:
  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为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三鹿奶粉”事件和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黄光裕被捕再一次人们警醒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性。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加强国资监管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一)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引导下催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没有形成,因而,应对复杂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企业的各种行为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因此任何企业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国有企业一定要树立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企业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切实将企业改制改组、经营管理、兼并重组、纠纷处理等工作纳入规范的法制轨道。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大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会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能理解到法律风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企业的管理层如果具有法律风险意识,就能够主动将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交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而不是走走过场,公司的重大决策也应该有律师直接参与。同样,也要注重培养企业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律师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获取权利、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不断充实相关法律知识,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企业要健康成长,必须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当前,企业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企业出了事才想到律师。分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其核心问题就是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进行法律论证,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机制保障。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自各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国有企业请求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据调查,涉案企业中2/3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也必须成立相应机构,专门负责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有大型企业应当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其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为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企业法律顾问。”这一制度的设计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可以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法律事务机构对外可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可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协调内部各成员之间的通力配合,这样从体制上把好了法律风险的第一关。江苏省在新年伊始就专门下文要求所有规模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经营,依法治企。随着新形势下法律环境的逐渐转变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只有坚持依法经营,制定和完善重要规章制度,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完善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才能从制度上堵塞经营漏洞,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要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厂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业法律风险,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加强法律内控制度建设。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人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公司出台重大经营决策时,应当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法律专业人员应当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并且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国有企业如此,其他类型的企业更应参照、学习国有企业的这一做法。 

  (三)法律风险是企业全部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企业是指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现实社会中,这种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风险的集合体,其与风险是如影随形、须臾不离的。从企业产生、经营到消亡过程的角度来看,其每一个环节都具有风险,如在企业申请注册成立时即存在着申请主体是否合法、经营行业是否得到批准、注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进行披露等成立风险;在存续经营中存在着财务、投资、合同、侵权等各式各样的经营风险;在依章程终止、破产、托管、撤销上存在着财产以及个人责任等方面的终止风险。从企业的目的来看,在一定范围内,企业的经营利益与风险往往呈正比关系,即风险越大收益越高。企业的本性是追逐利润,因此,经营风险业务、与风险共舞成为企业和企业家不可或缺的选择。由此可以看出,企业与风险是矛盾的统一体,无数个风险的建立和存在组成了企业这一经营实体,企业又由无数个现存或者未来的风险所构建。企业的成败,实际上取决于控制、驾驭、运用法律风险的能力。
  综观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的落脚点,或者说最终的体现必然表现为法律风险。从宏观上看,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元,企业必须按照经济法治的结构和框架进行运作,否则就没有与其他企业和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环境和平台。从微观上看,企业的任何活动所产生的风险后果均体现在法律风险的形成尤其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中,因为募集资本未达到公司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就需承担设立不能及退还已募集资本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等风险。在企业经营中,由投资、合同、财务、侵权等经营活动造成的风险,如果使企业无以为继,必将带来重组、解散、破产、清算等法律风险后果。因此,企业与风险的关系,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企业与法律风险的关系,企业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最重要方面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而这些工作都是与律师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其次,导致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即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导致法律后果与责任的因素,同样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比如电力企业高压电线的致害事件,哪怕该企业没有任何主动的行为,除受害人故意之外,任何事由均不可免责。因此,不作为同样招致法律风险。企业法律风险不仅仅是违法风险,合法行为也同样存在法律风险。违法产生风险,这是一般的、通常的理解,但不容忽视的是合法行为产生的风险。比如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遭受损失的往往是善意订约及履约者,合法、善意订约及履约者受到的伤害往往大于非法、恶意订约及履约者。合法行为是一般企业的常态,由是观之,企业合法行为的风险甚至大于违法行为产生的风险。因此,在对风险进行管理、防范时,不能仅仅把目光落在违法事项和行为上,对合法事项和合法经营可能产生的风险应当给予同样的重视。企业与风险是相伴相生的,因此,企业完整的法律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包括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济。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由此可见,事后打官司只是一种辅助行为,不能真正的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在风险防范中的工作就是:1.对企业法律风险点进行系统识别。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业和特点,运用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在内的多种调研方式,借助多种统计分析工具及技术,对企业上述几类重点法律风险进行调查研究,逐一找出风险点所在。调研对象包括企业与上述几方面法律风险相关的各部门、重要分公司、子公司等,尽量不留法律风险死角。这种识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相对独立的、大的风险类别进行确定;二是对于类风险下的众多具体风险进行识别查找。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研查找,将可能的风险点--列出,是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和前提。2.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分门别类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列明所涉及主体、相关法规、后果责任及控制措施和防范对策等。首先,按照上述几大类重点法律风险的性质和类别,将每一个风险点编制不同类别下的风险代码。其次,按照类别及代码编号,逐点分析评介每一个法律风险点的引发行为、涉及主体、相关法规、后果责任及控制措施和防范对策等,并据此编制《法律风险防范手册》,使相关法律风险从主体、后果到应对措施和防范对策一目了然。第三,根据法律风险的调研分析及编制《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情况,将每类法律风险进行归纳总结,写成《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报告》,报告对该类风险整体或其中重点风险点进行综述,提出将本类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的工作方法和行动方案。第四,根据对几大类重点法律风险点的分析归纳,统一制作《法律风险防范手册》,并配备目录和索引,与相关部门、岗位或者人员相对应,并印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便于实际工作中查找使用。第五,撰写总的《×公司相关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报告》,主要内容为对某类风险整体进行综述,并将重点风险点进行重点分析,提出将本类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的工作方法和行动方案。制作、印发《法律风险防范手册》并撰写分项及总体《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报告》,标志着企业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基础和制度层面上初步建立。仅靠道德是不够的,只有追究法律责任,才能真正避免法律风险。
  二、个人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是人生成功好帮手
  让您的律师去处理涉法事务。 法律是一系列概念,规则和原则的综合,有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对一个外行来说,要在短时间内把它摸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一个人要成为律师,需要大学本科才有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取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的,才能当律师。如果自己现学现用,恐怕也要费时误事。要知道,当前法制环境,律师都分专业,因此,当你有法律事务,一定让律师忙你去做。
  法律博大精深,律师是经过专门训练和长期实践的人,法律又不能照本宣科,普通人即使拿着现成的法律条文和案例不一定能办案。尽管,从书店可以买到各种法律书籍,从互联网上可查到各种法律规定。如果执意要自己试试,除非你不在乎案子的结果。有法律问题通过律师进行,虽然增加一定费用,但节省了自己大量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可以规避许多隐患。律师是把毕生的精力都用来研究法律和案件,律师以其职业的敏感能准确地判断你所要解决问题的“结症”可谓事半功倍。在法律事务中,许多是纯粹程序性的问题,对一个外行来说,要在短时间内把它摸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自己现学现用,恐怕也要误事。如果做了“夹生饭”或者“木已成舟”再找律师,有些法律程序和时效是不能重新开始的,有些损失或被动将无法挽回。最终,不但没有省钱,还要额外支出及败诉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 

  律师是您事业健康的保健医生。律师的重要作用是防止纠纷,其次才是解决纠纷。这一点,律师更像保健医生。防病比治病更重要。在一般人的观念里,律师就是打官司。这样的思考问题,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个理智的当事人应当尽可能地在纠纷发生前用好律师,做到事先防范,未雨绸缪,以减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之所以说律师像保健医生,因为医生的作用主要的体现在预防疾病上,把疾病消灭于萌芽状态。律师的作用也在于防患于未然,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忙碌的现代人也不愿意沾上官司,有过司法经历的人感受最深,因为,不管是输还是赢,都要付出很多。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官司没有绝对的胜诉”。如果发生纠纷再找律师,律师可能帮得上忙,但要负出沉重的代价,有时事实已定局,律师甚至根本无能为力,再说,即使有胜诉的把握,也不一定是值得的。
  律师发挥预防医生的功能越来越多,如起草、修改、审核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解答法律咨询,律师见证经济合同,代理调解,提供常年法律顾问等。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以后还会更多。纠纷未出现前请律师,这样就可减少纠纷,从而减少法律上的风险,也为正常经营、业务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以减少、避免纠纷,防范风险,规避责任,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是节省成本。
  不是有了官司聘请律师而是为了“不打官司”。所谓“不打官司”就是处理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虽已发生争议,但不必或尚未经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法律事务。在习惯上,大多数人更愿意在进行某一事项之前预见一下可能会发生的纠纷,只是等到纠纷发生之后才想起来找律师去打官司,这种做法完全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并不能体现律师预防纠纷的功能。帮人打官司只是律师工作中一个职能部分。其实,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事情都是律师的工作范围,在生活中,几乎所有的问题都可能与法律有着或多或少的关联。应当说律师的工作内容相当广泛,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资信调查;贷款;抵押物审查;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出具与签约见证;提存见证;房地产交易与物业管理;融资租赁;招、投标;保险;专有技术保护与转让;计算机芯片及软件法律保护;代理控告、举报、申诉;转交或支付财产;涉及利益、金钱的民事法律行为见证;抚养遗赠协议或遗嘱见证;主持民事纠纷的调解、和解;购买大额商品;上医院就诊;出门旅游;婚姻问题;子女问题;求学;就业;股票买卖;债务问题等等。以上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就可能引起官司。提前请律师,就能在发生问题之前给你必要的建议,回避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如果一旦问题出现了,就可掌握主动,如果遇到问题,再去解决,那就比较被动。在生活中,有时候,如果等到发生纠纷了再请律师的话,由于证据的缺陷,损失将无法挽回。事先有所准备,就可事先防范。
  在做某一件事之前请个律师把关,起草法律文件,律师能帮你从法律角度分析许多可能发生问题,事前怎样防范。如买房、项目投资时等。因为在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之下。对方违约的成本太高。虽然付出一定的律师费,但减少许多风险。很多人在办理法律事务的时候,图省事,尤其是签合同,凭自己的感觉办事。结果最后麻烦还更多。一位律师曾经碰到这样一个案子,一位香港老板在北京投巨资与甲合伙搞了个“夜总会”,甲提供房屋,在签约中,律师侧面了解到甲有出卖房屋的意思(但不会卖给香港老板),律师遂建议将合伙协议改成了租赁协议,费用不变,甲方也没在意。待甲要出售房屋时,律师提出了优先购买权,使香港老板顺利得到了房屋的产权。这个案例充分说明有无律师在非诉方面的作用。买房子也有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中,由于买卖双方经济实力的不平等以及对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方面的不对称,买房者在合同的谈判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加之我国房地产行业在监督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开发商常常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业主权益。例如,期房不能按期交付、房屋质量问题、房屋售后保修工作不到位、煤水电气等不能正常运行、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办理等等。显然,买房者与卖房者之间一旦出现纠纷,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法律首先保护的是买卖双方的约定。因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尤其面对买房容易退房难的,这种合同的约定尤为重要。而且,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这种合同基本上就一般房屋买卖的事项都有所涉及。这种格式合同中许多条款由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并且允许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合同。所以,如果买房者能够充分利用合同.对于房屋买卖中容易出现的大的问题是可以做出有利于买房者的约定的。如果没有律师,购买者一般不会仔细斟酌合同的条款,往往任卖房者摆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律师参与,会给日后带来很多麻烦。有人把律师比作保健医生,也有人把律师比作筑堤坝,更有人把律师比作交警。其实,不管是看病,还是救灾,或者是疏导交通,都是以预防为主。事先请律师与事后请律师大不一样。最不当的方法是碰到问题以后才请律师。到那个时候,打官司的高昂费用和时间、精力的消耗都已经不可避免。先请律师替您提前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把好合同关,这样做了,如果万一发生纠纷您就比较安全,容易得胜,而且花费较少。至此,想必你就完全可以理解律师不愿打官司、不想打官司的真正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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