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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的起草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第四节 合同的起草

  一、合同起草概述

  起草合同,就是把合同各方在合同谈判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的一致意见用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合同一般条款的起草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的起草

  当事人如果是法人,一般用“名称”,当事人如果是自然人,一般用“姓名”。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这一条款时,应该注意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一定要写全称,而不要写简称,企业法人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一致,个人姓名应该与身份证一致,不要写绰号,一般也不要写笔名。

  关于当事人的住所,《民法通则》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企业法律顾问在起草合同时,对于企业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营业执照的规定一致,对于自然人当事人的住所应该与其身份证或者户口上的规定一致,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规定不一致,可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二)标的条款的起草

  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某种实物或者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工程或者劳务,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合同的标的决定或者影响合同的性质和类别,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

  (三)数量条款的起草

  数量是衡量标的的标志和尺度,也就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德尺度。数量是标的的具体化,决定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

  (1)在数量条款中要明确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而且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度量衡和法定单位进行计量,统一计量方法。

  (2)合同中标的的数量一定要明确具体,切忌模糊不清。

  (3)必要的时候,标的的重量需要注明毛重和净重;要明确规定标的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自然减量、超欠幅度等。

  (四)质量条款的起草

  (1)根据合同标的的性质选择适当的表示质量的方法。

  (2)依法明确质量标准。

  (3)明确规定质量验收的内容。

  (4)明确规定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

  (5)必要时明确规定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五)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起草

  (1)价款报酬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

  (2)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包装费、折旧费、包装物的回收费、保管费、押运费等)由谁承担。

  (3)明确规定价格的计算方法、货币种类、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必要时注明开户银行和账号等。

  (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注意正确使用价格条件,采取合理的支付方式,并应注意价格术语和其他条款的一致性。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的起草

  (七)违约责任条款的起草

  (1)所有的合同都应该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虽然并不是说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就无效,但是,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容易纵容合同当事人违约,而且一旦发生违约或者纠纷时也不好补救和处理。

  (2)只要有义务,就要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有一条义务,就可能有一项违约,就要规定一条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应该和义务相适应。

  (4)法律法规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应该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比例。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条款

  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有四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三、合同其他条款的起草

  一是根据《合同法》分则规定需要具备的条款。

  二是根据合同性质要求具备的合同条款。

  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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