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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合并清算管辖程序

中国法律网 来源: 2011-8-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地不同,其破产案件则分别由不同的人民法院受理,这时必须确定由哪一家法院决定是否对母子公司进行合并清算,并负责审理合并的母子公司案件,以防止出现管辖上的冲突。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应由核心企业即母公司住所地的法院集中管辖,因母公司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对企业集团的情况更为熟悉,掌握着更多的证据,在工作也更容易协调。

  如果数家破产关联企业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过于复杂,难以确定,则各破产案件管辖法院的共同上一级法院指定一家法院管辖,其他公司的破产案件移交给管辖法院。在启动关联企业是否合并清算的程序上,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当然反对合并清算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企业应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母子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账目不分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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