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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的“四要”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11-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座右铭:

  “世上最重要的事,不在于我们在何处,而在于我们朝着什么方向走。”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任职于上海银行总行合规部法律事务科副经理,曾任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法官,专业涉及银行经营管理及金融法、民商法、合同法、法律诉讼等领域,对企业合同审核及法律风险控制有丰富经验。

  近些年来,各地都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但总体上看,这一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我认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顾问应做到 “四个要”。

  一是要为企业创造价值

  经常有企业法律顾问抱怨,企业领导对企业法务工作 “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充其量也只是把企业法律顾问视为 “打官司”时的 “救火队”。

  其实,作为 “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企业法律部门,是可以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如通过起草修改和审查合同,节约和减少外包成本;通过参与企业决策,避免因不顾法律风险而盲目决策造成的重大损失;通过应诉、调解化解纠纷减少企业赔偿等。

  此外,企业法律顾问还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等维权诉讼直接为企业创造利润。当领导一旦认识到这种价值时,自然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重视起来。

  二是要在“关门”的同时别忘了 “开窗”

  当今时代,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都已经有所提高,企业法律顾问如果只是简单地告诉企业这也有风险,那也有风险,这样也不行,那样也不行,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还容易遭到企业经营部门的埋怨,误认为企业法律顾问在 “掣肘”企业的发展,最终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反感,企业法律顾问也就更难有 “作为”。

  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提示风险、指出问题的同时,更应当为企业找到规避风险、解决问题的出路,正所谓 “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

  三是要握好手中的“金刚钻”

  “没有金刚钻,难做瓷器活”。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面临种种棘手的 “瓷器活”面前必须手握 “金刚钻”,才能 “游刃有余”、“手到病除”,这就要求企业法律顾问必须坚持孜孜不倦地学习,有博大精深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沟通能力。企业无论规模大小,法律服务都要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这不仅包括常用合同文书的审查、诉讼事务的介入、法律咨询事务的处理,还应包括建立一系列法律事务规章制度,履行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律参谋的职责。只有坚持了法律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企业法律顾问手中才算有了“金刚钻”,企业法制工作才真正走上了正轨,也才能有效克服和避免与企业办公室或审计监察部门功能交叉、定位不清的弊端。

  四是要努力使自己成为全才

  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熟悉企业的情况,根据企业的特点加强特定领域法律知识的研究。其次,还要懂得经济,甚至要懂企业管理,只有将自身打造成熟悉资本运作、公司改制、劳动就业、知识产权、外经外贸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真正体现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价值。另外,还要充分利用外部专业律师资源,与其联动,处理好企业经营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不断提高自身能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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