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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中院被指伪造案卷 曾贱卖千万元地产

时间:2011-09-11 16: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有关的案子中,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更为奇怪的是,在承诺书上签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刘继军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还是瑞康源公司后悔“永不上诉”而自食其言?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深入调查。

  “我们又一次被代表了。”陕西瑞康源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康源公司”)代理人吉书文笑言。

  一次偶然的机会,在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与瑞康源公司有关案子中,吉书文发现,本来已判决的案子在案卷中竟增加了一部分,而增加的那部分中竟有一份“永不上诉”的承诺书。更为奇怪的是,在承诺书上签字的瑞康源公司法人代表刘继军说,自己并未签署过此文件。

  是法院私自更改案卷,还是瑞康源公司方后悔“永不上诉”而自食其言?中国青年报记者为此深入调查。

债主与欠债者“携手讨公道”

  马海明与张利生一直坚信,无论过程多么艰辛,法院终将会给与自己一个公道的判决。“但我的信仰却即将被咸阳中院的所作所为所摧毁。”张利生说。

  马海明是瑞康源公司的代理律师,而张利生是山西久久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兴公司”)股东。

  由于分别向山西恒康乳业科技公司、山西通泰昌集团公司借出1030万元催要无果,久久兴公司诉诸法庭。2006年8月,该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两公司偿债的同时,曾承诺以土地及厂房作保的瑞康源,被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可以说,张利生是马海明的东家,瑞康源公司的债主。本应对立的讨债者与欠债者却因咸阳中院的一系列“莫名其妙”的举动站在了一起。

  2003年,中国银行太原市鼓楼支行(以下简称“鼓楼支行”)借给通泰昌公司共计3000万元。山西亚泰兴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这3000万元贷款作保。2006年5月12日,瑞康源公司为两家公司的3000万元借款和担保提供了连带保证。当天,鼓楼支行就将包括瑞康源在内的3家公司诉至法院。

  2006年10月,该案在瑞康源公司所在的陕西省咸阳市中院作出判决,在通泰昌、亚泰无力清债的情况下,瑞康源成为清偿这笔巨额借贷的事主。

  其间,2006年5月29日,咸阳中院对瑞康源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此前的3月21日,瑞康源公司财产已被太原市中院冻结。

  2008年4月,咸阳中院裁定:两债合一,瑞康源公司资不抵债,准予破产。

  此后,马海明坚持认为这是一起错案,并指出了《担保承诺书》不可能成立的诸多破绽。而对于张利生而言,如果瑞康源公司因为两债合一破产,久久兴就须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平等,按比例清偿,张利生认为这让他遭受了重大损失。

  自此,债主与欠债者“携起手来”。

  2009年6月1日,陕西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咸阳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但瑞康源公司破产之路并未因此停止,两次债权人大会后,最终瑞康源公司的财产全部卖出,原估价1600余万元的财产以880万元被拍卖。

  其间,瑞康源和久久兴双方多次提议终止债权人大会。咸阳中院一法官回答:“再审期间才中止原判决执行,现在还没有再审,破产继续进行。”

  对于为何至今未进行再审的问题,咸阳中院回答,再审未开庭是因为省高院的再审裁定还未送达山西方面的当事人——通泰昌和亚泰两家公司,“具体何时送达,还要领导开会研究”。

  2009年11月9日,中国青年报以《咸阳中院停审期间贱卖千万元地产事件调查》为题报道了此事。之后,马海明与张利生并没有放弃,他们继续走上了举报之路。

  但在2011年6月,马海明却胆怯了,“我一直认为,如果对手是当事人,只要我们有道理有证据,最终一定会有一个公正的结果。可在我得知一件事后,我却害怕了,不敢再参与此事。”

  中国青年报记者问:“你指的是什么事,又为何因此如此动摇?”

  马海明说:“在知道这件事后,我才发现,一直作为我们对手的,竟然不只是对方当事人。其实,我们是在与法院作对!”(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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