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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两万存款不翼而飞起诉 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时间:2011-09-02 17:5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自己明明没有取过钱,银行卡内的存款却无端少了两万余元,向银行查询才知道,有人在3个多月前在辽宁省抚顺市把存款支取了。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的龙先生纳闷了,卡一直都在自己身上,存款怎么就没了呢?在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龙先生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存款。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在存款被支取3个多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导致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且其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驳回了龙先生的诉讼请求。

  储户:

  银行卡未遗失存款却没了

  2008年2月13日,龙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莞某支行下属的分理处办理了金穗借记卡一张,并为该卡设置了密码,然后开始将自己及家人打工的钱存入该卡。至2010年12月21日,卡上的存款余额为87000余元。

  2011年3月30日,龙先生再次到当地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却发现卡内的余额为67000余元,两万多元存款不翼而飞了。

  龙先生找农行工作人员查询账户历史明细和打印账户余额情况后,得知其账户内的存款于2010年12月23日晚上9点左右,被人在辽宁省抚顺市农业银行网点分7次支取了两万元,加上银行收取的手续费200元,借记卡内的存款共被支取了20200元。

  龙先生表示,自己一直妥善保管该卡及密码,从不将卡借给别人,更没有向别人泄露密码,自己和家人也从未去过抚顺市,更没有在抚顺农行支取现金。龙先生认为,自己与银行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自己一直持有该卡的情况下,却被他人异地支取了卡内的存款,属于银行履行合同义务不当。为此,他多次找到银行方面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却遭拒绝。

  无奈之下,龙先生把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方面归还存款及手续费20200元。

    银行:

  储户存在过错应自行担责

  今年5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庭审中,银行方面表示,龙先生持有的借记卡是通过验证密码作为支付的条件,卡内的款项被支取,证明取款人是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所以取款人应是龙先生本人或者其授权的第三人所为,龙先生存在泄露密码的过错。

  另外,银行主张,按照惯例,银行监控录像保存的时间为一个月,龙先生卡内的存款是在2010年12月23日被支取,但其直到2011年3月30日才到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之间相距3个多月,银行的监控录像由于时间过长而被覆盖,不能查实究竟是谁支取了其卡内的存款。因此,龙先生自身存在过错,损失应自行承担。

    龙先生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已于2011年3月30日到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并未立案,让其自行找银行协商。

  法院:

  时间跨度太长银行不担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领取存款必须提供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龙先生手中持有银行卡原件,则一般情况下只能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凭银行卡原件和密码领取存款。龙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被支取时其身处何地,且存款被支取3个月后才向银行反映存款数额异常,该时间跨度无法排除用于支取存款的并非其手中的银行卡。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银行保留自助设备视频监控录像信息的时间不少于30天。由存款被支取到龙先生向银行反映存款被非正常支取,之间相距3个多月,已经远远超过规定的时间,银行在处理视频监控录像信息上并无过错。

  基于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银行卡负有技术安全保障义务,但龙先生并未完成其举证责任,无法证明其存款被支取是因为银行卡被复制盗用或者银行在存款发放问题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法院驳回了龙先生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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