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1日6时许,四川人阿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争吵后离家出走。当日7时许,他前往扬州时,发现公交车上售票员曹某正是此前因票价问题与他争吵过的售票员,阿某即提出下车,曹某以高速公路不便下车为由予以拒绝,二人遂发生争执。之后,阿某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对曹某胸部、手臂等部位连刺19刀,曹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昨天,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庭审现场 与妻子吵架后生自杀念头 阿某当天为何会坐这辆车?又为何随身带着刀?在法庭上,这些曾经令人困惑的谜团一一被解开。阿某称,自己是少数民族,携刀具是风俗习惯,刀是从四川老家带来的。 至于自己为何会坐这辆车,阿某称阴差阳错。原来,他妻子有点小孩子脾气,此前他们经常发生争吵。案发当天,因为弟弟的事,他和妻子再次发生矛盾。阿某当场吵着要自杀,随后在六点钟时离开了家。“我老婆说,你最好去死,以后我再也不想见到你!这句话让我觉得非常没面子,加上想到了生活中的种种不如意,我就有了自杀的念头。”阿某称。 不过,令阿某没想到的是,其实妻子说的只是气话,在他离家半个小时之后,妻子就来到他打工的厂里,开始和同事们到处寻找他。 碰见“老冤家” 捅杀售票员 而在庭审中,阿某称,自己和售票员曾经认识,去年春节前的一天,他和妻子带着孩子从江都到扬州看病,曹某正是当时他们乘坐的公交车上的售票员。“我们从江都商贸城大转盘那里上车,当时他要3块钱,我就给了他6块钱,后来快到扬州东站的时候,他又让我一人再加5毛钱。”因为这“5毛钱”,双方吵了起来,最后阿某又交了1块钱。当天下午,阿某和妻子从武警医院坐公交车回江都,又遇到曹某,两人又吵了一架。5月11日,阿某和曹某再次在公交车上相遇,悲剧由此引发。 这一次,阿某发现售票员又是曹某之后,提出中途要下车。“他以高速公路上不能停车为由拒绝并吵起来,后来我同意购买车票继续乘车并警告售票员,否则就用刀杀了对方,但售票员收了4元票费后仍然在说我。”阿某称。 之后,他感到非常气愤,就把随身携带的刀拔出来对着曹某捅刺,捅了十几刀后看见对方倒下去不动了,他才觉得害怕。 庭审时,1986年出生的阿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他在对自己的量刑时辩称:他本人是因受到被害人辱骂才实施杀人行为,请求从轻处罚。而对于死者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他并未提出异议,但表示没有赔偿能力。“我家在山里,我才读到小学一年级,我们夫妻才到扬州来打工,都是农民工,家里也一直都很穷。”阿某低着头。 阿某的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未提出异议,对量刑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认定“激情杀人” 一审判死缓 昨天下午,法院审理认为,阿某因民间矛盾纠纷与曹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持单刃尖刀朝曹某胸部等部位连刺19刀,致曹某死亡,阿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阿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阿某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阿某在公交车上持刀捅刺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极为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阿某提出“因受到被害人辱骂才实施杀人行为,请求从轻处罚”之量刑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对于案发具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之量刑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阿某因收费不公等民间纠纷与被害人曹某发生矛盾争执,双方均未能妥善处理,被害人曹某虽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阿某在公共场所行凶连刺19刀,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为严重,不足以影响死刑的适用。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而阿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犯罪预谋,属激情杀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对被告人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之量刑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阿某并非预谋作案,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结合本案的起因等实际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该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综合考虑本案社会影响及被害人亲属感受,决定对阿某限制减刑。 当日,法院当庭作出判决,阿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另外,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阿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合计57万余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