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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杀害同居女友幼子 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时间:2011-09-11 16:11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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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家属对判决的结果失望,其中一人还当场眩晕过去 巍俊 讯员 罗伟雄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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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家属情绪都很激动。被告方家属不断地阻止现场记者采访

  绑架杀害女友幼子

  凶手一审被判死缓

  广州中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当事人双方都表示不满

  曾备受关注的番禺区“11岁男童遭绑架撕票案”,2日上午在广州中院一审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邓海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当事人双方都表示了对判决的不满。

  2009年3月26日,家住番禺区的11岁男童李卓健从家中失踪。30天后,他的尸体在东莞一处偏僻的涵洞里被发现,上面布满蛆虫,颈部还有一根绳套。

  李卓健失踪3天后,警方就锁定犯罪嫌疑人———与其母李小玲同居的邓海声。邓海声与李小玲是多年的生意伙伴,案发前一直照顾着已离婚单身的李小玲及其一对儿女。李小玲在儿子失踪后四处寻找并筹措赎金时,邓海声全程陪伴……

  电脑开着,儿子却不见了

  2009年3月26日22时许,身在珠海的李小玲给儿子李卓健打电话,发现对方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3时许,李小玲在拨打儿子手机十多次无果后,让住在附近的一位朋友赶到家中查看。朋友到达后发现屋内一片漆黑,叫门也没有回应。

  李小玲连忙从珠海坐出租车回家。次日凌晨1时21分,当车到达番禺市桥时,她收到从儿子手机发来的、内容为“老板借十万元用明天十一时天河城二楼见不要告诉任何人……”的短信。见此,李小玲急忙借司机的电话打给儿子,但电话没人接。5分钟后,她收到男友邓海声的短信,“BB不在家,打电话听到他哭”。

  回到家中,李小玲并未发现屋内有外人进入的痕迹,与平时不同的是,李卓健的电脑还开着,“往常只要出去,儿子肯定会关灯关电脑,不关电脑有些反常”。

  她回忆,26日那天去珠海看病时,自己在电话里让邓海声好好照顾李卓健,但邓没有同意,李小玲当时很生气地挂了电话;稍后,邓海声打电话来,她没接听;时近午夜,她给邓发了条信息,“你如果还有一点人性,就看好李卓健别出事”。

  惶恐不安的李小玲拨打了110……
    锁定疑凶,竟是同居男友

  邓海声很快来到李小玲家中。李小玲给邓海声看了勒索短信后,说已经报警。“他责怪我怎么这么快就报警,应该先找一找。”李小玲被邓海声责怪后,有点后悔,怕自己害了儿子。

  警察随后将李小玲带回派出所做笔录,这期间,邓海声一直陪在她身边。离开派出所后,李小玲又在邓的陪同下,到家附近的珠江边寻找,直到早晨7时。

  3月27日上午,李小玲取了10万元,在邓的陪同下前往番禺天河城二楼,等候绑匪取赎金,但整个上午,绑匪始终没有出现。两人下午转到天河区的天河城,但绑匪还是没出现。

  这时,办案民警告诉李小玲,绑匪不来拿钱又不再联系的情况很少出现,初步判断,作案者可能是熟人。3月30日,民警突然告诉李小玲说,犯罪嫌疑人就是邓海声。当时,李小玲目瞪口呆。

  邓海声与李小玲在2001年认识,次年开始合伙做生意,2003年年底开始同居。在一次事故中,邓还曾救过李的命。但李小玲说,两人的关系在2004年6月开始恶化,邓海声经常打印她的手机通话清单,偷看通话记录和信息,只要她离开广州,邓就生气。自那以后,李小玲一直想摆脱邓海声,“但怎么赶他都不走”。

  否认杀人,承认带走孩子

  其后,警方从广深高速广州至东莞段的录像资料里发现,邓海声驾驶的车在3月26日21时20分进入高速,此后多次在东莞段出入,并于次日0时13分从广州口下高速。

  这得到了邓海声的证实。他说,3月26日17时许,他在住所楼下捡到一部手机,回家后拨打了李卓健的电话。20时许,他在华南新城门口,用捡来的手机叫李卓健下楼来上车,然后打算带他到东莞吓一吓李小玲。然而,李卓健并不愿意这样。在高速路上,邓海声恐吓李卓健说“拉你去扔下”。当邓海声在东莞大道第二路口停车准备小便时,李卓健突然打开车门跑了出去。邓海声说自己“追不上他”后,在当地找了一个多小时没找到,就开车回了广州。

  供述中,邓海声坚称没有杀害李卓健。他承认,自己用李卓健的手机给李小玲发信息要10万元,并在回番禺途中,把李卓健的手机和捡到的手机扔了,但害怕被公安机关处罚不敢报警。

  然而,另两份证据却与此相反。与邓海声同住在看守所的凌某和陈某回忆,邓来到看守所是2009年5月,“当时(他)思想负担很重,很沉默,不喜欢跟人说话”,过了几天,邓就向他们讲述了绑架杀人的经过,邓说,李小玲那天去珠海看病很可能是见其他男人,而他发绑架短信是“为了转移公安视线”。

  但邓海声的律师辩称,不能排除陈某和凌某为了减刑而做虚假陈述,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
    判决死缓,双方均表不满

  昨日上午,经审理后,该案在广州中院宣判,审判长用了近1个小时宣读判决书。

  邓海声的辩护律师曾提出,无法确定被害人李卓健的死亡时间,无法证明致使李卓健死亡的绳套与邓海声有关,番禺区公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存在瑕疵,故不能认定犯罪系邓海声所为。对此,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对于其律师提出凌某、陈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两人证言的主要内容互相吻合,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鉴于现有证据未达到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法院一审判处邓海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并赔偿李小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41万多元。

  宣判后,邓海声当庭称判决在“捕风捉影、颠倒是非”,表示要上诉。邓海声的家属走出法庭前还回头大声说“别把这个案子弄成了赵作海”,而李卓健的家属则大喊要“杀人偿命”,李卓健的姐姐一度晕倒在法庭外……

  专家说法

  直接证据欠缺

  一审判决恰当

  法院在处理“法”与“理”上的压力越来越大

  昨日宣判后,记者就判决情况咨询了相关法律专家,他们认为,广州中院的判决恰当。

  广州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资深刑辩律师钟闻东表示,从一个专业律师、法律人和本案的中立者角度,基于广州中院查明本案的现有证据分析,广州中院的判决是合适的。从现有证据看,被告人邓海声驾车将年幼的被害人骗至东莞的事实清楚,后用被害人手机发短信给被害人母亲制造绑架假象的事实清楚,被害人当晚失踪及近一个月时间后被发现勒死在东莞一涵洞的事实也是清楚的。结合其他证据,从逻辑上分析,邓海声杀害被害人的基本事实是成立的。但邓海声具体在何处、何时,以何手段杀害被害人的直接证据不充分;有无同案人作案,若有同案人,具体分工如何也无法查实,这些合理怀疑没有用证据来排除。

  钟闻东认为,在实践中,死刑案件有着严格的证据标准。广州中院作出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判决从法律层面看、社会效果角度看,也是对被告人的从严处罚,是比较合适的选择。法院在办案中,如何处理好“法”与“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压力越来越大,感觉法院审判工作不容易。

  中山大学刑法学专家聂立泽认为,回到证据来看,认定邓海声具体如何杀人的证据,特别是直接、客观的证据有所欠缺。广州中院据此适用死缓,并限制减刑,被告人邓海声以后在服刑过程中即使获得减刑,至少也要被关押30年,这种长期的关押、改造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故意杀人者

  减刑受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处死缓的,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若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据此,广州中院决定对邓海声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

  根据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穗法宣 实习生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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