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劫、盗窃他人财物,作案次数之多,罄竹难书。 被告人李某等人出生年龄均在1980年到1990年之间。经查,自2007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抢劫、盗窃六十余起,数额巨大,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崔某、马大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崔某、马大某伙同其他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李某、马大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二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按照共同故意犯罪中的主次作用和犯罪情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崔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1000元。 被告人马大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1000元。 撤销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新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马二某宣告的缓刑,被告人马二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其他同案被告人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均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槌敲响,至此,一个流窜于新乡地区的犯罪团伙终于认罪伏法,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