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 常言道,要想富,先修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国家大力支持对农村道路的修缮。而延津县某乡的项目负责人,竟然对这项利国利民项目的资金动起了歪念。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洪江在负责收取延津县省级以上贫困村道路建设项目押金期间,于2010年2月份收取延津县马庄乡四个村道路建设项目押金共计15万元。秦洪江并没有将这笔资金按时入账,而是分两笔存入延津县信用社某分社。截至2011年3月份案发,该笔款项分别被其用于揽储,朋友借用等事项后,被秦洪江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洪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