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邵明月)2011年8月2日获悉,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纠纷案,判令被告及第三人立即停止侵权,并责令被告于三日内搬出原告房屋,返还原物。 郭金明(化名)于2001年6月在延津县班枣乡自家宅院修建北屋五间、东屋两间及门楼一间,其子郭磊(化名)结婚后一直与父亲同住在此院,并对院内部分房屋进行整修。至2010年,郭磊经济紧张,好逸恶劳的郭磊竟然想起了“啃老”,要将其与父亲共有的房产卖掉一部分。2010年2月11日,郭磊与几个好朋友商定后,由他的六个朋友组成拍卖团,并签订拍卖协议,郭磊将其家庭共有的房产委托给这六个人,以9000元的低价拍卖该房产。经郭磊六个朋友的几番折腾,最终,将属于郭金明家庭共有的房产卖给了刘全书。2010年4月,刘全书入住了该宅院。直至案发,被告仍居住在该宅院,没有搬出。 法院审理认为:郭磊对其与父亲共有的房产并不享有独立的处分权,如欲处分该财产,应当经过其父亲的同意,其擅自处分行为,损害了父亲的合法权益,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