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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所职员粗心存变取 储户不当得利被判返还

时间:2011-10-14 10:13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侯成胜)“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君子爱财取之以道,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你的莫要强求。201175从延津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刘某诉被告谷某不当得利一案。

201132日下午330分,被告谷某在原告所在的延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储蓄所办理2200元的存款手续,有存款凭条为据。原告为被告办理存款手续后,又从另一沓钱里查出2200元递给了被告,有交易录像光盘为据。原告发现失误后,将2200元给单位予以垫付。同时又给被告发短信,被告返还1200元后,下余1000元拒绝返还。现原告认为,被告所得1000元钱没有合法根据,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于原告所在的单位进行存款的交易过程中,又获得2200元,没有合法根据,属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原告所在的单位。由于原告已垫付给单位,原告即取得了诉讼主体资格。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00元,予以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现金1000元。   

责任编辑:邱兴立(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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