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房东同意出租房屋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返还租金
2010年3月1日,刘允乐(化名)看到夏邑县城某处的门面房待出租,急于做生意的他很快就与自称田元丽(化名)的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租金23000元,2010年9月,该房子的主人来到此处收取来年的租金时,刘允乐方知田元丽原来不是这个房子的主人,她原来也只是个承租户,在未经房主人同意的情形下田元丽私自将房子转租给了他。现在房主人以没有得到租金为由,要收回房屋,刘允乐又气又恼,就找到田元丽,要求退回房租,因为田元丽不同意退租金,刘允乐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田元丽在不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租给刘允乐,所签合同及收取租金是不诚信的行为,该行为致使原告刘允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现原告请求撤销合同,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撤销合同,被告田元丽返还原告刘允乐租金16000元的判决。
(作者:徐永忠 编辑:卢红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