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法制频道讯(通讯员 闫志恒)近日,荥阳市法院判决了一起村民待遇案件。原告王女士婚后,原属于自己的土地被村民组长租赁给他人,所得租金也被扣。荥阳市人民法院收到王女士起诉,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村民小组依法恢复户口未迁走的出嫁女张某的村民待遇。
王女士系河南省荥阳市某村农民。1983年土地承包、1988年土地延包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经乡政府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至2028年9月3日止。自2009年王女士结婚以来,第一村民组组长李某擅自以原告出嫁为由,私自截留、侵占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原告的土地租赁给他人,收取的租金私自扣留、侵占,并取消了原告作为第一村民组成员的分红款。王女士遂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第一村民组组长李某退还私自扣留的分红款,并由第一村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女士系该村第一村民组的村民。2009年结婚后户口一直未迁出该村,应当具有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承包土地及分红的权利。现原告请求享受正常村民待遇,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以前拖欠的分红款,因对已分红的具体数额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某在担任组长期间的工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个人不为此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组长个人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村民小组依法恢复户口未迁走的出嫁女张某的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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