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域名使用“老麻抄手”、网站店面装修菜单下的招牌中显示“老麻抄手”,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被告的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等,其特许他人经营的是“渝记老麻抄手”餐馆,其开办的域名为老麻抄手的网站有特许他人经营“渝记老麻抄手”餐馆的内容,属于第43类服务项目。被告在上述网站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中文域名,并利用该网站宣传其“渝记老麻抄手”特许经营项目,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网站与“老麻”商标有联系,属于将与“老麻”注册商标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进行电子商务,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将加盟店的招牌图片放在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其中使用“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行为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其网站中店面装修栏目下使用该图片进行宣传,证明了其许可加盟商使用“老麻抄手”作为餐馆、饭店招牌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侵害了“老麻”商标专用权。 【提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被告人曾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2012)中区刑初字第00152号】 【案情】被告人曾某于2011年2月至4月27日期间,从广东省购进大量假冒的“Kappa”、“Adidas”、“Nike”等品牌服装,运动包等商品,并雇佣李某、江某、孙某、胡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5人为销售员,在本市渝中区朝天门东正商场1278、1288门面“顶尖”商铺对外进行销售被告人曾某所购进的商品,共计495件,获13477元。同月27日公安机关在该商铺内将被告人曾某捉获归案,并查获“kappa”牌上衣2809件、“Kappa”牌裤子497条、“Adidas”牌上衣2711件、“Adidas”牌裤子1426条、“Adidas”牌运动包15个、“Nike”牌上衣3635件、“Nike”牌裤子1200条、“Nike”牌运动包16个、“Polo”牌上衣167件。上述被查获的商品(除“Polo”牌上衣外)分别经上海卡帕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重庆市渝中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除运动包外的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总价值为429730元。 【审判】被告人曾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曾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上述侵权产品销售,属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具有悔罪表现等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曾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 【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责任编辑:郑小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