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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强风中开辟“生命通道”(9)

时间:2013-09-10 10:04来源:暴雨强风中开辟“生命通道” 作者:中国法律网 中国法律网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一部分。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对此项工作的治理需要全民的广泛参与,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审判违法犯罪分子的职责。打击犯罪活动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具体举措,也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得以实施的途径。但是打击只能是惩处犯罪分子的一种手段,适用于违法事后的惩处,法院的裁判对公民的行为只能起到思想上的警示作用。防范与教育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的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加强说理部分的陈述,以更加鲜活的方式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发挥刑事判决书对社会公共道德的指引作用。

  二、积极疏导民间纠纷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社会交易的频繁使得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建立与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民间纠纷解决渠道通畅能够有效预防违法治安事件的发生。基层人民法院处于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体系的最底端,法律赋予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此种职能决定了法院的法律文书具有效仿与示范的作用,因此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疏导民间纠纷的作用就是能动司法的应有之意。积极疏导体现在法院职能作用的延伸上,走进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是能动司法的具体表现,开展法制宣传进行普法教育是能动司法的一种形式,进行社会矛盾调研积极向地方党委决策提供参考也是能动司法的行为实践。

  三、人民群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治国家建设的积极参与者。扎根群众,依靠群众是我们党总结多年的工作法宝,动员全体人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才能使社会治安满足人民安康和谐的生活需求。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全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培养公众对法律的感情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一部分,法院推行的陪审制度使得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机会增多。基层法院的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需要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个体的正义观影响着这两项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特别是农村法庭与村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对于建设群防群治网络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提高司法水平是加强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社会管理工作的中心为解决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卫生、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突出民生问题,社会管理工作是一套综合的体系,司法工作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内容。司法裁判也要围绕着社会管理工作的中心开展,并针对不同经济时期的任务,重点解决因企业改制、经济波动而引发的社会纠纷,积极利用基层人民法院的作用为构建民生体系搭建屏障。

 

作者: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彭连城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也是1991年后的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涉及59处70多个条文的调整,其中规定诚信原则、设置公益诉讼等都反映了我国民事司法制度的新发展。近日,记者就实施新民诉法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主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朱建英。 

  规定诚信原则: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朱建英说,诚信是实现公正的有力手段,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了程序公正,亦有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近年来,恶意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由此所产生的消极社会影响引发了社会的日益关注。“对于那些不诚实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一方面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加以制止或给予一定的制裁;另一方面可以赋予对方当事人异议权,针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审查后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朱建英说。

  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恶意逃债,新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民诉法在诚信原则的基础上,首次对恶意诉讼作出明确规制,不仅将直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更高层面来看,还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其意义深远。”朱建英说。

  公益诉讼制度: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新民诉法设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悉,这是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首次写入法律,也成为新民诉法的一大亮点。

  朱建英说,设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得公共利益的维护有可能通过民事司法程序予以实现。众所周知,近十几年来公共利益的维护一直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重大侵害公共利益事件时有发生,尤其是环境污染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发生,使得人们强烈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新民诉法及时回应了这种社会诉求。

  他告诉记者,新民诉法明确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公益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1.因破坏环境导致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2.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所引发的纠纷;3.国有资产流失所引发的纠纷;4.其他侵害公共利益所引发的纠纷。

  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如何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也是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在新民诉法中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制度,将有助于大大提升此类纠纷解决的效率。

  朱建英告诉记者,小额诉讼制度建立后,形成了小额诉讼程序、简易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程序这样一种多样化的、适应不同数额的大小纠纷诉讼体系。新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把诉讼效率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不再给予当事人上诉救济的机会。如果数额太大,就与权利救济的成本不相适应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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