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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起使用“禁止令”案件一审宣判

时间:2011-05-26 00:49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朱建军 高伟 中国法律网
    本报讯(记者朱建军 通讯员高伟)5月12日,天津首起使用“禁止令”案件一审宣判。天津市河北区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通过量刑建议的形式,向该区法院建议对一名涉嫌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禁止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在对被告人赫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的同时,宣布禁止赫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迪厅、歌厅、舞厅、台球厅、棋牌室、电子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公共娱乐场所。

    2010年12月,16岁的赫某与父亲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连续多日在一家网吧滞留上网,没钱后便伙同网吧内其他青少年持刀抢劫他人财物,涉案金额数百元。河北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被告人赫某离家出走后沉迷于网吧,受网吧内不良青少年的影响,与他们合伙实施犯罪,所劫得财物多用于上网消费。

    针对上述案发原因和特点,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于是该院向区法院提出对赫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时建议法庭对赫某宣告“禁止令”,被法院采纳。

    为保证“禁止令”的有效执行,该院将随时与公安派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取得联系,并制定加强对其监管的相关措施,保证“禁止令”对未成年人行为规制效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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