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首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初审。
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志由谁来负责编纂和审查验收及审核的问题,即“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违反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同时,条例草案增加了加强对乡镇村志的指导、规范、检查的内容,提出乡镇村志的编纂应纳入省、市、县(市、区)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导范围。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研究意见,建议增加地方志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规定和专项地情文献的规划及编纂方面的规定,从而进一步体现实践特色和地方特色。 责任编辑:毛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