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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成“另案不理”:司法腐败又一新黑洞_源头治腐_商都(2)

时间:2011-05-27 15:38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监督缺乏“连贯性”

    在受访专家看来,“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有些是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所致,而主要根源还在于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

    麻国安说,“在目前,有些地方公安机关还未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违规办案、降格处理、以罚代刑等问题不能有效进行监督。”

    “按照刑事诉讼活动的既有分工,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哪些涉案人员移送审查逮捕或起诉。”麻国安指出,“对于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另案处理’,法律或司法解释尚无依据,这为使用不当留下了漏洞。”

    “在起诉书中,在叙述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时,会提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嫌疑人的行为和作用,但很少对如何‘另案处理’,以及‘另案处理’的根据进行详细说明。”麻国安说。

    “绝大多数‘另案处理’,早在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里便已确定,起诉和判决只是照搬照抄而已。此类‘另案处理’出问题,主要责任很清楚。”洪道德说。

    在洪道德看来,有些侦查人员在岗位调动时不重视对“另案处理”人员追捕信息的移交,也是造成追捕工作无法继续的主要原因之一。

    “有些办案部门经费和警力有限,也是造成在逃的‘另案处理”人员不能被及时追捕到案的原因。”洪道德说,“因为经费紧张,加上对赴外地追逃,差旅费开支大,导致办案部门因人力、物力、财力的不足而放松了对‘另案处理’人员的追逃力度。”

    据本刊记者了解,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由于经费紧张,对一些“另案处理”人员,即使掌握比较确切的藏匿地点,大都不愿意派人追逃,多数有赖于“网上追逃”。或即使要去追逃,办案经费也私下由受害者负担。

    “无论原因如何,对犯罪嫌疑人有明确藏身信息而不去追捕的将构成渎职。”洪道德说。

    在现实中,也存在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案件审查不力,法律监督缺失的情况。“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往往只重视报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而忽视对‘另案处理’人员情况的法律监督。”

    “现行法律、办案程序规定不健全,‘另案处理’的监督易成为司法监督的盲区。”杜立元认为,“另案处理”缺乏制度规范,司法机关对何种情况下将涉案人员列为“另案处理”未见统一的标准和审批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有些“另案处理”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

    “另案处理”出现的问题,近年已引起高层关注。2009年12月29日,高检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以罚代刑、漏罪漏犯、另案处理等案件的监督”。

    而事实上,《意见》只是作了原则性要求,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还有诸多可操作性细则尚需健全和完善。

    打造全方位监督体系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为了确保公正执法,在“另案处理”中防止出现新的司法腐败,建立“另案处理”监督机制势在必行。

    “为了侦查机关顺利办案,要想方设法使其办案经费有保障。”洪道德说,“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应该负起监督‘另案处理’的重任。加大全程监督力度。相关立法机关针对法律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需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并建立“另案处理”的审批制度。

    “为使案件处理透明,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及根据。”洪道德说,对“另案处理”要形成一个长效机制,既对侦查机关使用“另案处理”进行规范,又可以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有章可循。

    “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联合推进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方面的建设,检察机关掌握完整的‘另案处理’人员的信息至关重要。”杜立元说,“检察机关可建立一个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信息库由专人负责录入,详细登载‘另案处理’人员基本情况、案件性质、强制措施、另案理由,以实现实时追查、有效监督。”

    杜立元认为,“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共享包括:一是在法律监督、侦查、公诉、监所司法各部门之间建立“另案处理”人员信息通报网络;二是检察机关建立并实时监管“另案处理”人员信息库。

    在洪道德看来,检察机关不但应加强信息库的建立,在有了信息网络之后,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覆盖“另案处理”从立案、侦查到审查、起诉、审判全部诉讼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严格把好侦查、审查、审判三关。

    按洪道德的观点,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中要注意三个重点,即对于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已作或拟作行政处罚的,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在逃”涉案人员,审查公安机关所采取的追逃措施;对于虽构成犯罪但未移送的,审查公安机关对其最终的处理决定。

    “要定期走访公安机关,按照信息库资料,逐人、逐案地进行跟踪了解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的抓捕情况,以及对另案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及时进行监督,防止‘另案处理’蜕变成‘另案不理’,或降格处理。”麻国安说。

    同时,多位受访专家还认为,在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也应对“另案处理”作一定的说明,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由此看来,加强对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列入“另案处理”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另案处理”异化,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必然途径。□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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