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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新密落马国土局长手中5种“职务便利”(2)

时间:2011-08-23 10:19来源: 作者: 中国法律网

  “职务便利”:

  调动下属职务

  “寻租价格”:

  5万元人民币

  2008年2月的一天,时任新密市国土局超化国土所所长的侯建国(已判刑)找到邓振举,表达了自己想弄个副科级职务的想法。

  邓振举正好也有调整侯建国职位的想法,于是提出让其担任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一职。侯建国一听并非副科级职位,就拒绝称自己在超化国土所干着还不错,想再干两年等有副科级岗位的时候再回。

  邓振举回答:“你还是回来吧,有个别地方的土地整理中心升格为副科级了,我们这儿的也在争取。”侯建国于是同意了,并对邓说:“我的事,你多操操心。”说完后他从衣服里掏出了用报纸包着的5万元现金,放到了茶几上,离开了邓家。

  在收到钱后不久,2008年3月前后,邓振举就安排了侯建国任新密市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主任。

  “职务便利”:

  管理下属企业

  “寻租价格”:

  16万购物卡票据+6万人民币

  新密市国土局下属有一家名为青屏矿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二级单位,由国土局矿山测绘队变更而来,公司的人事权和财务权都由局里控制,从事矿山测绘、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等收费业务。

  邓振举利用担任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曾多次从青屏公司支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中秋节前,邓安排时任青屏公司经理的岳伟购买价值12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用于处理自己的个人事务。

  2008年以来,邓在河南省金港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多次购买到广州、珠海、北京等地机票,用于本人及其亲友乘机外出,后邓振举安排青屏公司支付机票款4.383万元人民币。

  2009年中秋节前,邓振举安排青屏公司总经理杨春准备现金6万元,按照邓的要求将钱款交给邓振举的司机樊阳,再由樊阳交给邓振举据为己有。

  案意

  尽管每一笔寻租,邓振举都收获了利益,但最终他还是为他的寻租行为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代价: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邓振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人民币22.38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45.98万元及港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两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处邓振举有期徒刑13年。

  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国家执行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是国家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土部门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国家、集体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河南省新密市,短短两年内就查出了4件5人职务犯罪案件。新密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学政在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犯罪主体全部担任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身居要职,手中握着各种“职务便利”。这些人也因此而成为社会各类人员的拉拢对象,容易在各种利益诱惑下走上犯罪道路。

  新密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科长韩伟认为,国土部门在行政执法权上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而追究其执法随意性的根源,韩伟认为,还在于暗箱操作、不透明。本报记者范传贵 本报通讯员韩伟郭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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